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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原告(反诉被告,统称原告):许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统称被告):叶某某2014年12月2日,许某某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叶某某签订了《建筑合同书》,合同约定叶某某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许某某位于东莞市长安镇的建筑工程。双方约定地下室工程结算方式为按地下室楼面投影面积计算,人民币190元/平方米;住宅楼人工费按每层楼面积人民币310元/平方米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