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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德国民法典增设第90条a款之规定即动物不是物后,在理论界掀起了讨论的浪潮。学者们纷纷意识到动物的法律地位对社会及法律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确立动物的法律地位的各种观点。而在我国,具体应该如何确立还存在着争议。本文认为应该采取杨立新教授的物格理论对动物与其他物种进行区分而达到对动物的最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