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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法》当中,关于如何区别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却相当模糊。在实际适用中无形地将犯罪人的生命权交到了法官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很大程度的扩大。同时,相关规定也十分简单而且缺乏可操作性。这势必会给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的认定带来困难。笔者认为,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中,已经对这一难题做出了解答,本文将以认识论角度加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