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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五刑制中 ,流刑处于降死一等的重刑地位。但从司法实践来看 ,隋唐以来 ,流刑惩治力度不足的问题一直很突出 ,宋、金、元等朝代均采取了不同的调整措施。至明初洪武朝 ,传统流刑已经基本废而不用。《大明律》定以流罪的条目基本以“宽”、“减”的形式 ,以徒役或赎免的方式得到落实。而流刑所承担的司法任务则由五刑之外的口外为民与充军 ,主要是充军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