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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公私法的划分只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最高法地位决定了它应该独立于公私法之外,或说宪法兼具有公私法属性。由于宪法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义以及其他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宪法也不能完全的"私法化"。因此,我们必须在理性思考宪法的公私法属性的基础上,辩证的对待宪法的公私法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