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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法角度讲,电子文件的凭证性保障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国家立法对电子文件凭证(证据)资格的认可;二是司法实践中将电子文件认定为证据,即满足证据可采性的条件。新修订的三大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诉讼证据之一,从法律层面认可了电子文件的证据资格。笔者认为,实践中电子文件凭证性的认定和保全应以提前介入的“档案化”管理为前提,只有满足可靠性、完整性条件的电子文件才能作为证据被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