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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价值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在2009年,我国进行了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增值税转型后企业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发生一些较大的变化。本文对新增值税条例条件下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核算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 固定资产 分类 会计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的会计处理。
1 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1.1 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生产经营和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一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列,二是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2 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1.3 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纳消费税且因难以区分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使用而全部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 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分类依据是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外,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 新增值税条例条件下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1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
2.1.1 购置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企业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已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运杂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借:固定资产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
2.1.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对自营工程,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而对出包工程只需按出包合同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将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可抵抗的进项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2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2.2.1 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2.2.2 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购入时含税价为1170000元,销售时已提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款为850000元。(假设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例3:如上例,假设该企业销售的已使用过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则在购进该设备时,增值税170000元是单独列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即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则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银行存款8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4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500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
累计折旧2
贷:固定资产20
借:银行存款1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16÷(1+17%)×17%)
固定资产清理13.68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4.32
贷:固定资产清理4.32
3 结语
在新增值税条例条件下,企业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财会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文件,准确的进行固定资产涉税的会计处理,以符合国家增值税转型后的新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王细芬.《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10(6).
[2]侯香红.《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2010(16).
关键词:新增值税条例 固定资产 分类 会计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根据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为推进增值税制度完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的会计处理。
1 新增值税条例对固定资产的分类
1.1 生产经营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生产经营和既用于生产经营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一是该类固定资产不在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列,二是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但这里的固定资产仅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1.2 非生产经营用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动产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其增值税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与其相关的运输费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1.3 应纳消费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包括应纳消费税且因难以区分生产经营或个人消费使用而全部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固定资产。其分类依据是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4 不动产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主要指应缴纳营业税的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及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分类依据是新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对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解释,即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另外,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中进一步说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2 新增值税条例条件下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2.1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的核算
2.1.1 购置固定资产 增值税转型后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应将进项税额直接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一次性抵扣。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接受资产的价值,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某企业购入一台不需安装的生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已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假设不考虑运杂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增值税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借:固定资产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00
贷:银行存款702000
2.1.2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对自营工程,由于对购进的材料和固定资产不再加以区分,所以领用一般材料不需再转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而对出包工程只需按出包合同规定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价款,并将支付的工程价款(不包括可抵抗的进项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入账。借记“在建工程”,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2 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核算 根据新增值税条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2.2.1 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按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2.2.2 如果一般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则销售旧固定资产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某企业销售已使用过的生产用机器设备一台,该设备购入时含税价为1170000元,销售时已提折旧100000元,销售价款为850000元。(假设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例3:如上例,假设该企业销售的已使用过的生产用机器设备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则在购进该设备时,增值税170000元是单独列示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即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1170000
则销售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900000
累计折旧100000
贷:固定资产1000000
借:银行存款8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85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144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4500
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18
累计折旧2
贷:固定资产20
借:银行存款16
贷: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32(16÷(1+17%)×17%)
固定资产清理13.68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4.32
贷:固定资产清理4.32
3 结语
在新增值税条例条件下,企业固定资产涉税业务会计核算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企业财会人员应当根据相关的文件,准确的进行固定资产涉税的会计处理,以符合国家增值税转型后的新要求,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王细芬.《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 2010(6).
[2]侯香红.《新增值税条例下固定资产相关业务会计处理例析》[J].财会通讯.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