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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不久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要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6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可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20万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30万元。这次又将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直接突破了小型微利企业30万元适用20%所得税率的最大限额。
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将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执行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另外,为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了营改增。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此前多个场合表示,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营改增要求财税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实现了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 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据有关部门估算,预计2017年实施营改增可减轻企业税负5 000多亿元。
在8年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先后6次提高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2次提高或延长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营业)额或免税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力度、额度越来越高,力度之大、频率之高,恐怕在我国税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6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10万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可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20万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享受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提高到30万元。这次又将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直接突破了小型微利企业30万元适用20%所得税率的最大限额。
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纳税人兼营营业税业务和增值税业务,应分别计算其营业额,分别核算,分别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而不是按合计营业额来确定是否征免税。《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将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执行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另外,为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我国在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了营改增。营改增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重头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此前多个场合表示,营改增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营改增要求财税部门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实现了平稳、有序、顺利进行。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营改增已经累计减税5 000多亿元,后续产业链减税效果持续体现。据有关部门估算,预计2017年实施营改增可减轻企业税负5 000多亿元。
在8年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先后6次提高享受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2次提高或延长小微企业的免税销售(营业)额或免税期,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扶持力度、额度越来越高,力度之大、频率之高,恐怕在我国税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持的倾斜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