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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裁判要旨】土地部门在土地登记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土地登记资料属于政府信息,该部门具有对相关土地登记资料依法予以公开的法定职责。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明确具体地公开告知,否则属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行为。案号一审:(2016)鲁0923行初18号【案情】原告:泰安市麦迪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岱岳区分局。2002年1月28日,山东先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先公司)与原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