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研究及建议

来源 :商展经济·上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am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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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事件引发社会热议,面对日益变革的金融科技产业,科技进步在促进经济高速、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潜在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面临着诸多问题。本文以“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为例,分析当前监管部门亟待解决的金融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科技; 金融创新;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蚂蚁集团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5.18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金融科技已经成为推动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新引擎、服务实体经济的新途径。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技术带动的金融创新,依托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进行金融模式、业务、流程和产品的创新升华,进而影响金融市场所能提供的服务与模式”。
  金融科技不断创新的同时,也在不断触碰现有监管体制的界限,如何实现及时有效的监管,如何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安全中取得动态平衡,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面对金融科技的日益创新,我国的金融科技监管制度也在不断改革。从最初侧重于对商业银行网络支付业务的监管,到对金融科技机构网络借贷、支付业务的监管,我国监管部门逐步推出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实现了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監管效率的提升[1] 。
  2020年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强调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与金融安全的关系。2021年1月3日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宣布暂停蚂蚁集团上市的决定。“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事件,反映出在当前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监管制度没能建立与金融科技发展相对应的监管制度,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
  1 金融科技隐含的金融风险
  在金融科技迅速发展的同时,新兴金融业务也在不断涌现。相较于传统金融业务的风险,新兴金融科技业务的风险更加具有互联网特征。
  1.1 网络安全风险加大
  金融科技以互联网为平台提供金融服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服务成本,提高了服务效率,但也由此带来了具有互联网特征的金融风险。在金融科技市场的混业格局下,金融交易对网络的攻击愈加敏感,可供黑客攻击的金融业务也在不断增加。另外,也出现了金融数据公司滥用抓取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数据,形成贩卖数据的产业链现象,造成客户信息泄露[2]。监管部门如果不能形成及时有效的监管体系,可能会带来数据安全的问题。
  1.2 加剧技术性风险
  金融科技对于技术依赖性高,由于技术漏洞、系统缺陷、技术失灵等原因都可能发生技术性风险[3]。传统金融业务结合线上线下操作,从某种程度上能够避免部分技术风险,但金融科技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容易造成更为特殊和复杂的技术风险。技术上的漏洞和失误将会快速反映在实时交易中,进而发生连锁反应,甚至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4]。
  1.3 风险传染性更高
  金融科技业务普及性强,风险传染性高。在支付、信贷方面,使用移动端APP进行线上支付、借贷现象已十分普遍,相比传统金融业务,金融科技拓宽了客户群,导致风险传播性更强。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更加降低了客户的服务门槛,打破了原有金融服务的生态圈。金融科技使得客户关系更为广泛,市场环境更为复杂,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加上互联网的扩散效应,进而导致金融风险的进一步加大。
  2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监管部门虽然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已经实行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改革,比如开展“监管沙盒”试点工作,拓展金融科技监管应用场景等,但总体来说,目前我国的监管工作仍处于被动地位,监管水平依然不能满足金融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现有监管制度急需进一步改革。
  2.1 金融科技监管未能标准化
  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集团是一家金融公司还是科技公司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判定标准。从蚂蚁集团选择在科创板上市来看,蚂蚁集团应该是一家科技类公司。但从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不难发现,蚂蚁集团核心业务主要包括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以及创新业务。其中数字支付与商家服务业务的收入主要来源于收取境内外商业交易、个人交易中的服务费,从本质上看,这与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支付业务并无区别,该业务在2020年上半年的收入结构中占比35.68%。金融科技平台业务主要通过提供代销服务来收取代销费,比如向客户代销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这部分业务收入占2020年上半年收入结构的63.39%,而真正的金融科技创新业务只占比不到1%。从数据可以看出,目前蚂蚁集团大部分的收入来源于传统金融业务,因此,蚂蚁集团更多的还是一家具有金融属性的公司[5]。由此反映出,目前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企业的商业属性并没有形成标准化的认知,造成监管对象分类困难,金融科技公司定义模糊等问题。
  2.2 金融监管模式滞后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实行事前审批、事后惩罚的监管理念[6]。金融科技作为一种复合型新兴产业,并没有形成与之相对应的监管法律法规。例如,蚂蚁集团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公司平台促成的贷款中主要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独立发放,这些合作伙伴包括约100家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农商行等。在公司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中,有98%的信贷由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款,蚂蚁集团提供信贷占比约2%。在这种联合贷款的模式中,对蚂蚁集团或银行都存在诸多风险,一是蚂蚁集团杠杆率较高,但自身风险管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二是银行虽然作为贷款的主要债权人,但主要依靠蚂蚁集团提供的渠道获得客户,容易过度依赖科技平台,忽略对于客户信息的详细掌握。监管部门在发现联合贷款中的潜在风险后,于2020年11月2日,由中国银保监会出台网贷新规,在新规中规定,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由此限制了科技公司在联合贷款中最低出资比例。这反映出我国在金融科技监管方面行动滞后,欠缺发现潜在风险的意识,以及缺少与之对应的监管法律法规,这样既不利于金融市场以及秩序的稳定,容易导致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更不利于监管部门树立专业权威的社会形象。   2.3 金融科技与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问题
  在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9-2021)年》中,明确提出到2021年要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推动我国金融科技水平,促进金融科技产业繁荣发展。根据规划中的要求,蚂蚁集团作为金融科技领域的佼佼者,如果能在科创板上市,无疑会促进相关产业的蓬勃发展,但在促进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监管部门也要坚决维护金融稳定,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那么面对金融创新与监管法规的边界,监管部门如何在金融科技创新与金融安全中取得动态平衡,如何在鼓励金融科技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同样是监管制度需要改革的方向。
  3 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政策建议
  虽然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但蚂蚁集团事件的发生,仍反映出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短板。针对金融科技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应建立切合发展需要、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创新的成熟监管体系。
  3.1 建立分类监管制度
  在重视金融科技发展,认可金融科技重要性的同时,面对金融科技日新月异的变革与创新,相关监管部门应尽快建立有别于傳统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对金融科技公司及其业务进行分类监管,设置金融科技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针对不同金融科技业务制定相应的法规,实现监管过程的标准化、稳定性和合理性,这样既有利于促进金融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能够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安全。
  3.2 加快推广和深入“监管沙盒”制度
  英国于2015年提出“监管沙盒”制度,该制度用来测试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商业模式、营销方式,可由监管机构自主选择监管松紧度的“安全空间”[7]。目前我国已逐步开展中国版“监管沙盒”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要确定统筹管理机构,建议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领导,强化宏观层面的审慎监管以及微观层面的行为监管。在监管过程中,监管部门要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监管政策,还要鼓励企业进行金融技术创新,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完善“监管沙盒”机制,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及发展需要的“监管沙盒”制度,逐步实现向全国推广。
  3.3 建立与金融科技企业的信息沟通机制
  监管部门应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首先,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金融科技产业最新发展动态,提早介入监管,并进行政策引导,严控潜在风险。其次,监管部门要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适宜的科技创新环境,就要了解金融科技企业的需求和问题,才能及时给予政策层面的指导。最后,监管部门也应向相关金融科技企业学习,培养自己的金融科技人才,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3.4 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技术水平
  在金融科技发展的同时,监管科技也应进行改革。监管部门应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为基础,逐渐提升监管技术水平,使监管具有智能化和前瞻性。区别于传统金融模式中的经验监管、事后监管,监管科技要能够迅速发现监管漏洞,快速形成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有效提升监管质量和监管水平,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降低监管成本。
  3.5 构建监管科技生态体系
  金融监管不应只涉及监管部门和被监管机构,应将消费者、司法机构、科研院所等多方联动起来,实现利益共享、目标多元的监管格局,这样才能在垂直监管层面实现可行性监管,在水平监管层面实现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监管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监管流程更具前瞻性、包容性、多元性,构建和谐共融的监管生态体系。
  4 结语
  本文以“暂停蚂蚁集团上市”为例,分析了当前金融科技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我国监管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在充分肯定金融科技创新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意识到金融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我国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就要从法律层面、管理层面、技术层面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科技监管制度,构建和谐发展的金融监管生态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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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丁灏.论金融科技的穿透式监管[J].西南金融,2021(01):14-25.
  袁康.金融科技的技术风险及其法律治理[J].法学评论,2021,39(01):115-130.
  杨广昱,尹若素.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协调发展研究——基于监管科技3.0概念的提出[J].福建金融,2020(11):58-63.
  韩洪灵,陈帅弟,陆旭米.金融监管变革背景下蚂蚁集团估值逻辑研究——基于科技属性与金融属性的双重视角[J].财会月刊,2021(01):13-22.
  宋佳儒.金融监管在Fintech兴起背景下的制度选择——以“沙盒模式”的移植与本土化为进路[J].福建金融,2017(07):22-25.
  沈艳,龚强.中国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机制设计研究[J].金融论坛,2021,26(01):3-13.
  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  姜梦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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