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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制实施后,民政福利企业在原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原来的“不征不退”改变为“先征后退”,这既使民政福利企业增强了纳税意识,也加强了税务部门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但毋庸置疑,部分民政福利企业在管理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1.由于审核不严,致使不得“先征后退”的产品或项目享受返税。如根据规定,民政福利企业生产销售消费品应税产品收入,在依法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后,不得享受退税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在审核退税时把关不严,把实际是销售消费品的部分也一并返税。又如,民政福利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应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