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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控”。只有单位资产在使用期满或已达到报废年限、陈旧过时无法改造、主要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修理费用接近或达到同种新产品价格、国家规定强制淘汰等情况下,方可作报废处理。未经审批不能擅自报废。二是“配”。按照存量制约增量、增量激活存量和资产配置与单位履行职能相匹配的要求,把单位资产配置与资产报废相挂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