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协商与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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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力供求双方以劳动条件为主要内容而开展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途径。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充分发挥其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对有效化解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权益,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集体协商制度是伴随市场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
  集体协商源于集体谈判,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市场主体双方力量的相互制衡,也就是说有赖于集体谈判机制的有效运行。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经济从自由放任走向法制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劳资关系由尖锐对抗走向相对缓和的过程。鉴于此,集体谈判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是伴随着劳动力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而产生和发展的。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这为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这进一步确立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地位。近十几年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开始在各类企业逐步推行。2006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范围、协商代表产生方式、协商内容、程序等作出了规定。目前,全国已形成了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体、以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为补充的集体合同制度框架,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实效性逐步增强,初步建立了以工会和职工代表与企业或企业组织平等协商为特征的集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截至2010年末,全国经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集体合同达到92.1万份,覆盖职工1.14亿人;工资集体协议31万份,覆盖职工4398万人;共建立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1.4万个。
  (二)劳动关系领域的突出问题要求加快完善集体协商机制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挑战,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问题突出。一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从企业构成方面看,非公企业已经成为用工的主体,并且是劳动争议的多发领域。从劳动者构成方面看,新生代劳动者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力量。他们文化素质高,平等意识强,更注重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二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使劳动关系处于多变状态。“十二五”期间,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的举措很多,这使得许多劳动者需要分流安置。同时,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过程中,原已形成的劳动关系也会受到冲击,易产生劳动争议。三是劳动关系方面的法规制度还不够健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还很突出。如有些企业用工不规范,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劳动条件差,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不到位;有些企业一线职工收入偏低、增长缓慢;有些地区劳动争议居高不下,集体停工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等等。面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我们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有效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调处机制。中外实践表明,集体谈判、集体协商机制是调节劳动关系的有效途径。
  (三)集体协商机制能够在调解劳资矛盾中发挥重要作用
  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历史实践表明,由于集体谈判通过法定程序将劳资双方的权益纳入一种规范化的轨道,从而有效地缓解了社会领域中的劳资冲突,使劳资关系从无序走向有序。在我国,劳动关系中的矛盾是在劳动者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在各类企业中工作的工人、经营者、管理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由于劳动者分布在不同性质、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水平的企业中工作,处在不同的具体的劳动关系中,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和产生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这种矛盾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
  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通过协商,使劳资双方彼此沟通,了解相互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所持的基本立场,进而通过集体协商寻求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和所要达到的目标。这就缓和了双方因缺乏相互沟通而产生的各种猜疑和敌视情绪。二是集体协商为劳资双方提供了一个达成一致性协议的程序。由于集体合同及其程序具有法律的规范性,这就使劳资双方的不同利益要求能够通过法定的契约方式得到保护,从而减少了劳资双方不同利益要求在实现过程中的随意性。三是卓有成效的集体协商,其结果往往能够使劳资双方从中受益。尽管劳资双方利益要求和看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但如果双方持信任与合作的态度,加之适当的谈判技巧及审时度势的长远眼光,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自己的利益要求。
  
  二、政府在集体协商和调节劳资关系中的责任和作用
  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者、法律的制定者和裁决者,在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和调节劳资关系过程中承担着重要责任,并能够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集体谈判的实践表明,政府的责任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完善集体谈判机制,制订劳动标准,对雇员结社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予以法律保护,提供劳动信息、咨询培训服务,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和司法仲裁机构保证集体协议的有效实施,维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与稳定等。
  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在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法律法规有待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纠纷调处机制和劳动监察执法机制还不完善;劳动关系领域进入矛盾多发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要完善有关立法、加强执法、建立制度、完善劳动标准等,还特别要进一步培育市场主体,扶持弱者,使集体协商主体双方力量达到均衡。这样,才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机制在劳资双方沟通意愿、调节利益关系等方面的作用,进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责任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协议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和推进集体谈判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各国对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典和专门法律三个层次上。在各国有关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立法中,普遍规定了“劳动者三权”,即团结权、集体谈判权及集体争议权,以及企业的组织权利;并具体规定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如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定义、确认工会代表性的标准、工会谈判主体的选择、谈判过程中争议的解决、集体协议的内容、协议的扩展适用、协议的解释和实施等。多数国家还就如何开始集体谈判、谈判的层级、提供信息、诚信谈判、集体协议的登记和生效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目的是确保集体谈判的自主性,并有效协商达成集体协议,在维护劳工权益与化解产业关系冲突的同时,不致对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产生负面影响。
  在我国,加快制定有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法律法规依然是一项紧迫任务。有关法律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三個方面:一是关于集体协商的法律规范少。只有《劳动法》、《工会法》等少数法律中的若干条款对集体合同作了原则性规定。这对于解决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面临的问题来说,显然是不够的。二是有关规定的立法层次低。目前规范集体合同主要法规依据是劳动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愈来愈显示出它的局限性。由于《集体合同规定》是部颁行政法规,它只规定与集体合同行政管理有关的问题,法律效力有限。三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配套规章和政策还不完善,影响了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关于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立法是一个必然趋势。
  鉴于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制订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专门法律。对集体协商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商的内容、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的实施、集体争议的处理等作出全面的规定。二是加快完善《劳动合同法》等的配套规章和政策,增强有关法律的可操作性。如尽快制订劳务派遣规定,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明确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与标准;制订经济性裁员规定,明确裁员程序、补偿标准等。三是加快制订有关劳动标准的法律法规,使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具有更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如加快制订关于工资、工时等方面的法律,如工资条例、工时条例等;加快制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条例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
  (二)协助集体谈判主体双方建立均衡对等的协商关系
  集体谈判机制可以使劳动者的个人意愿通过工会组织表达出来,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个人同雇主协商。这样,能够增强劳动者一方的力量,实现劳资主体双方对等均衡。集体谈判是劳资双方相互沟通的重要渠道。通过集体谈判能够促使劳资双方相互理解,互谅互让,达成妥协,签订协议。运行良好的集体谈判机制有利于减少和消除劳资双方的误解,减少消极怠工、不辞而别以及大规模、突发性的集体停工罢工事件的发生。
  当前,我国在推行集体协商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劳动者“不敢谈”,企业“不愿谈”的问题。同时,在为数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中存在着工会组织不够健全,或是工会力量薄弱,无法开展有效的集体协商的问题。这一问题是长期阻碍我国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一个关键。
  为此,应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使劳资双方形成均衡的对等关系,特别是要大力提升非公小型微型企业劳方参与集体协商的能力。一是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劳资双方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和义务。工会和雇主或雇主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开展集体协商或签订集体协议。通过法律明确规定解决劳方“不敢谈”,企业“不愿谈”的问题。二是大力推行多层次的地区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地区性行业性工会组织与企业组织开展协商有利于明确劳资双方的主体地位,提高双方的协商能力,特别是有利于明确劳方的主体地位和协商能力。建议将地区性行业性协商的层级进一步提高至市级,以使双方协商的范围、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三是由工会委托第三方与雇主开展协商。建议明确规定工会组织经过民主程序,可以委托由各方代表组成的第三方代表工会与企业开展集体协商。这样既有利于避免和消除劳方由于参加协商使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担心,也有利于提升勞方的协商能力。四是扩展有代表性的集体协议,使更多的劳动者和企业分享集体协商的成果。建议明确规定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企业工会和企业组织经民主程序,可批准有代表性企业经集体协商形成的集体协议在本企业实行。
  (三)积极调解和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劳资双方围绕签订和实施协议时常会发生“利益争议”或“权利争议”,因而直接影响到劳资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企业生产乃至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因此,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对劳资争议进行积极的疏导和有效的调解,以保证协议的履行。由于各工业化市场经济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的背景以及劳资关系现状不同,各国政府有关争议处理的具体制度和介入方式也就不尽相同。然而,当集体争议发生时(无论是权利争议还是利益争议),政府的基本态度和作用通常是:(1)提倡或鼓励争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2)事先设计并制定出一套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处理的具体规则和程序;(3)政府直接出面对争议双方进行劝说和调停,如向劳资双方提供一个中立的调解方案,或者向争议双方提供某些重要的背景资料和数据,促使劳资双方重新回到谈判桌上;(4)通过专门的争议调解与仲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来处理和解决劳资争议。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劳动关系领域都将处于矛盾易发期和多发期,政府需要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劳动争议。一是完善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吸纳工商联、专家学者等方面的代表参与三方机制,增加代表性;建立劳动关系三方的信息沟通与定期会商制度,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推进三方机制向街道、社区、工业园区延伸,形成各层次的协调劳动关系体系。二是完善劳动关系工作组织体系,加强劳动关系基层工作机构,发挥基层社区平台的管理服务功能。三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增强企业自主调整劳动关系和解决纠纷的能力,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在小型微型企业集中的地区推动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对简单、小额案件通过仲裁终局及时结案;对履行集体合同争议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以便尽快使争议得到解决。四是对重大劳动争议而引起的集体性停工事件,应及时妥善处理。政府需要制订预案,当发生重大经济性集体停工事件时,应及时介入,参与斡旋、调停,协助劳资双方解决集体争议。对为了解决劳动争议而采取的影响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劳资争议行为,也应明令禁止。
  (四)为劳资双方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发挥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为谈判双方提供有用的研究资料、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其目的是促使谈判代表能够从实际出发,全面了解谈判的背景,切实把握问题的实质,同时提高和改进谈判代表的谈判技巧,减少谈判和协议订立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上述各项服务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1)提供工资、福利津贴、工作时间和其他劳动条件变化的数据;(2)提供劳动力市场的资料,诸如职业分布、就业和失业等方面的情况;(3)提供物价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化情况:(4)提供和介绍劳动法、行政法规、政府的重要决议和政策;(5)为改善劳资关系和有效开展集体谈判、订立集体协议而提供日常咨询;(6)帮助劳资双方制定集体谈判培训的实施计划,并提供专项的培训经费,如英国政府建立专项基金支持英国职工大会培训中心实施的培训计划。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有关部门也需要加强与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服务工作。一是及时提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劳动力供求结构变化情况,以及就业、失业状况;二是提供各地区、行业、职业工资水平及变化情况,社会保障待遇情况;三是提供消费者物价指数、劳动生产率水平及其变化情况;四是提供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法规政策咨询和培训服务;五是提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及相关法律服务等。政府通过相关工作,为劳资双方顺利开展集体协商,达成集体合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服务。
  
  (作者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际劳动保障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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