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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建设也得到了加强,专委会在人大工作中的作用也日臻显现。但对如何正确认识专委会的性质、地位、任务、职责和工作方式等问题,尚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设置及产生《地方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