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农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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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有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找政策漏洞,想方设法,贪污、截留农资款,有的在农村基础建设中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有的公开索要,致使工程质量下降,有的还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这种坑害农民、农村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满。
  关键词 涉农职务犯罪 政策漏洞 收受贿赂
  作者简介:陈汉能、郭晓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213-02
  涉农职务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法学研究者和司法人员对与“三农”问题相关的职务犯罪的统称。涉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即为涉及农民、农村、农业的,是对后面职务犯罪的一种限定,也即与“三农”有关的职务犯罪。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资,有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找政策漏洞,想方设法,贪污、截留农资款,有的在农村基础建设中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有的公开索要,致使工程质量下降,有的还造成严重的工程事故,这种坑害农民、农村的行为,在社会上引起了农民的极大不满,有的地方甚至形成了大规模的群众集体上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效果,使人民不敢相信政府,甚至產生对抗情绪,因此,检察机关的农村建设中,有必要深入一线,深入农村,利用检察职能,为农民分忧解难,严查各种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农资的情况,严厉打击涉农职务犯罪。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番禺区检察院为保障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法严厉打击了一批新农村建设中的涉农职务犯罪。2005年至今,该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20件21人,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从办案情况看,涉农职务犯罪呈现出复杂化、团伙化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犯罪主体由村官个人、串通犯罪向内外勾结、合伙作案转变
  早期的涉农职务犯罪的主体主要是村官和具体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镇领导,村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村主任、村委委员、财务人员等几类人员。这几类人员,往往利用自身职务的便利,要么相互勾结,要么单打独干,从而达到其中饱私囊的目的。但从最近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村官与外人合伙作案非常突出。村官与国有土地的承租人相互勾结,串通负责征地拆迁项目测绘工作的人员和负责征地拆迁清点工作的人员,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来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并各自从分得高额“好处费”。如在南沙区庙贝农场物业管理服务站站长黎某某涉嫌受贿一案中,其就利用管理土地租赁和征地拆迁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管理员梁某某,横沥镇建设办下属部门征地拆迁办工作人员梁某某,采用抢搭简易塑料棚的方式,为租耕户麦某某非法骗取征地补偿款高达百万元,并因此从中获利11.5万元。
  (二)作案手段从简单直接向复杂隐蔽转变
  早期的村官由于受其自身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作案手段简单直接,肆无忌惮,大多采取挪用征地款或补偿款去投资公司投资或存于非指定银行的方式从中收取业务员的贿赂款。但近年来,村官的犯罪手段变得越来越狡猾,他们开始隐藏身份,躲在幕后操纵整个骗局,有的采用瞒骗手段重复收取征地款;有的提前改变征地的性质,如将鱼塘抢建成简易鱼池、搭建简易塑料棚架等;有的通过将鱼塘原有四大家鱼换养成锦鲤、抢种青苗等弄虚作假行为,里应外合非法侵吞国家征地款或征地补偿款。
  (三)犯罪动机从损害村民集体利益向损害国家利益转变
  早期的村官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常常将自己凌驾于村民之上,无论是2004年邵某某等5人擅自挪用征地补偿款挪用进行国债委托理财业务一案,还是2005年大学城征地款而引发的一系列贿赂犯罪,从犯罪动机上,他们均是以损害村民的集体利益为条件来换取个人私利。但随着国家出台的有关国家征地款的处理方案、措施日益完善,村官开始挖空心思钻研如何在征地补偿中骗取更多的征地补偿款,犯罪动机向损害国家利益转变,主观恶性不断加大。
  (四)取证难度不断加大
  初期的涉农职务犯罪,往往通过查账等方式即可获取证据材料,熟悉内情的人较多,取证难度不大。如2005年查办的原番禺区石基镇海傍村党支部副书记林某某贪污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乘协助政府从事广州地铁四路线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利用其父的旧屋,采取重复收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方式共侵吞国家征地补偿款190246.55元,该案所有证据均可通过财务记录清晰可查。但后期的涉农职务犯罪,其证据就相对难固定,主要采取“抢搭”、“抢种”的手段合法骗取征地补偿款。土地征用后,很快即进入平整、施工阶段,被抢建的鱼池、简易塑料棚架和被抢种青苗很快就在平整施工阶段遭到破坏,所以此类案件的重要物证极易毁损或灭失,特别是地上附着物,会跟随平整土地、基建动工而拆除或毁弃,事后调取证据难度极大。
  (五)“三旧改造”领域极易引发涉农职务犯罪
  由于“三旧”改造投入的资金庞大,土地使用面积广泛,加上允许特殊政策对现行的国土资源政策处理有很大的优惠等诸多原因,导致其中潜在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如优惠政策中的允许采用协议出让供地;土地纯收益允许返拨支持用地者开展改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可简化手续等方面,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
  二、预防和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建议
  (一)健全村干部廉政预防体系建设,加强村干部的任用、管理
  坚持不懈地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帮助村干部树立依法办事、知法守法的意识;定期组织检察干警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在农村广泛进行法制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警示教育活动,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大村干部的任用、培训和管理力度,使村干部的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进一步增强村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用法、守法的自觉性。   (二)建立健全的乡村财务制度,强化内部制约机制
  建立健全乡村财务制度,认真落实“村务公开、村帐乡管、民主理财”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走向严格化的轨道;建立财务审批、记帐和保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制度,加强上级对村级财务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以保证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在农村真正落到实处;将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实,纳入村务公开内容,以接受广大村民的监督,确保财务活动在“阳光下”规范有序地开展。
  (三)完善农村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要依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要在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等方面做到公开透明,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在村的政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对于新农村的重大建设项目,如“三旧改造”、土地征地补偿款、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较大资金的醒目,必须建立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管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新农村的专项资金帐户,一旦使用必须经过村集体讨论决定;有关上级主管部门要对这些专项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坚决严肃查处,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搭建内外监督平台,加强村干部权力监督制约
  首先是抓好内部监督,建立村级自我监督机制,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坚持自身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为村民监督搭建平台,坚持村的重大事务均由村民会议集体决策,严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赋予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把村干部的日常工作置于村民的有效监督下,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其次要强化上级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级权力、财务、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定期对财务制度的落实和运行情况进行公开,要将每一项涉农资金纳入群众的视野,对每一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前的财务审计,从源头上防止各种贪腐问题的发生。
  (五)以打促防,打防结合,搞好涉农职务犯罪综合治理
  检察机关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碎明显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查处;在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同时,要抓住个案预防作具有的针对性强以及容易被发案单位接受的有利特点,利用办案的有利时机,对发案乡村提出《检察建议》,采取个案全程跟踪和定期回访等形式,监督《检察建议》具体措施的落实,切实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
  注释:
  呂海燕.试论涉农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第2页,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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