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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包工头讨薪却“惹祸上身”!
他家中被盗之后,却被小偷告上了法庭!
他为讨回公道扣留了对方的物品,成了被告!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权,但却因维权方式的不可预测性,越过了“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从而造成新的侵权,引发新的纠纷——
特邀专家 张三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名词解释
何为“自力救济”
当事者采用私力的方式去试图实现或救济自己的某种权利,却因行为不当导致了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种以私力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在法理上被称为“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作为救济手段,“自力救济”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又因缺少公权力的介入、缺少制度规范的指引和监督而极易引发新的侵权。
“索债型”侵权
民工讨薪 却“惹祸上身”
向包工头讨薪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让老李没想到的是,自己竟因行为过激被包工头告上了法庭……
老李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他的老乡邢某在北京做建筑劳务承包。于是,老李就跟着邢某在北京的各大建筑工地提供劳务。
经过近一年的劳作,年底时邢某却没有如约给老李发放工资5万余元。老李多次向邢某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12年某日将邢某强行控制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七八个小时,并在期间对邢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邢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
最终邢某被迫写下了关于偿还老李债务的协议,除了偿还老李工资5万余元外,还另附加了利息损失、追索费用、精神损失等5万元。
老李本以为自己维权终于有了成效,没成想被邢某告上了法庭。邢某在法院起诉两案,分别要求老李赔偿人身损失及撤销其签订的偿还债务协议。经法院判决认定,老李采取不当行为侵害了邢某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同时老李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邢某签订协议,构成了胁迫,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均支持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此类侵权是指债权人在自力追讨债权过程中,采取了侵犯债务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当行为引发侵权,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对债务人实施殴打、伤害行为,非法取得、扣留、毁损债务人财产,利用胁迫方式强迫债务人另行签订还款协议等,可能引发的纠纷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诉,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合同撤销之诉等,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在该案中,老李在遭遇债权无法实现时,没有采取到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公力救济方式,而是选择采用私力方式自行追索债务,但其在追索债务中采取的方法却是侵犯债务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结果本应是原告却变成了被告,本应是主张合法权利却变成了侵权行为,也必然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过当型”侵权
家中遭窃 竟被小贼反咬
家中钻进了小偷,被惊醒的男主人小孙很快将小偷制服,气愤难忍的他将小偷暴打了一顿,可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竟被小偷告上了法庭……
那天晚上,睡梦中的小孙突然听到客厅有动静,赶紧起床出去看。没想到,客厅中一个人正在翻箱倒柜。曾是运动员的小孙很快将小偷制服,在小偷失去还手能力后,小孙仍将已倒地的小偷狠狠揍了一顿,导致其3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小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孙赔偿其人伤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孙向其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专家说法
此类侵权是指自力救济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因行为不当超出了合理限度而导致的扩大损失。
比如,案例中提到的“防卫过当”情形,本来小孙在遭遇入室盗窃时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在其制服窃贼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窃贼的伤害且尚属合理,可以免责,但其在窃贼失去反抗能力后仍对其进行攻击,就属于防卫过当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又比如紧急避险中的“避险过当”情形,也要求避险人在避险过程中采用合理的行为尽量减少损失,如避险人行为不当,超过合理限度,同样要为此承担赔偿扩大损失的侵权责任。
滥用“留置权”
强行扣留 结果得不偿失
老刘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拥有多辆挖掘机等建筑机械。在老刘雇佣的人员驾驶挖掘机为小高承包的某处施工工地进行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两名施工工人伤亡。结果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了老刘和小高之间商议不下的焦点……
事故发生以后,小高先自己承担了两名施工工人的赔偿责任。不过之后,小高认为此事应由老刘承担,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高带人强行将老刘的挖掘机扣留,声称自己是在行使“留置权”。但对小高的做法老刘非常气愤,在无法将挖掘机要回的情况下,他将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小高返还挖掘机并赔偿营运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高扣留老刘挖掘机没有合法根据,判决支持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通过自力方式救济权利的特别规定。具体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就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留置权的行使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第一,留置人应基于合同等关系对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比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加工成果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行纪人对行纪货物的占有;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三,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留置人不得因甲合同的债务扣留乙合同的货;第四,留置物的价值范围应合理,如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应与债务金额相当,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才可对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权行使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案例中,小高显然没有对老刘的挖掘机构成合法占有,其虽与老刘有经济纠纷,但并未选择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公力救济方式,且强行扣留老刘的挖掘机,侵犯了老刘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和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自力救济 要把握好度
在采访中,张三石法官认为,“自力救济”因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和制约,且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引导和监督,再加上行为主体的随意性和行为方式的不可预测性,极易越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从而造成侵权,引发纠纷。
那么应如何把握自力救济的“度”呢?
1、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施自力救济行为。如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赌债等不得通过自力救济方式来主张权利。
2、应该在来不及、缺乏条件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无法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才得实施自力救济行为,在具备条件时应及时诉诸于公力救济手段。这是当代法治理念中确定的“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私力救济为补充”原则。
3、自力救济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律就某项自力救济权利有明文规定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条件、行使方法,合理程度等,否则将承当侵权、违约等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4、自力救济行为以足以保障债权为限度。如能扣押财产就可保全债权,就不能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如扣押一项财产就可满足请求权,就不能扣押多项财产。能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解决纷争,就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
5、私力救济的运用不得超越公权力的范围,在属于国家公权力运用的范围,应当排除私力的运用。如公民不得对违法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制裁,采取违法行为来行使有关部门的公权力,就构成私力救济的滥用。
6、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否则将不为法律所承认。如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还债,不能以抓住小偷采取游街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
本刊记者 陈业雷
他家中被盗之后,却被小偷告上了法庭!
他为讨回公道扣留了对方的物品,成了被告!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权,但却因维权方式的不可预测性,越过了“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从而造成新的侵权,引发新的纠纷——
特邀专家 张三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名词解释
何为“自力救济”
当事者采用私力的方式去试图实现或救济自己的某种权利,却因行为不当导致了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这种以私力方式解决纠纷的行为在法理上被称为“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效率高、成本低、效果好。作为救济手段,“自力救济”是不可或缺的,但同时又因缺少公权力的介入、缺少制度规范的指引和监督而极易引发新的侵权。
“索债型”侵权
民工讨薪 却“惹祸上身”
向包工头讨薪本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让老李没想到的是,自己竟因行为过激被包工头告上了法庭……
老李是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他的老乡邢某在北京做建筑劳务承包。于是,老李就跟着邢某在北京的各大建筑工地提供劳务。
经过近一年的劳作,年底时邢某却没有如约给老李发放工资5万余元。老李多次向邢某讨要工资无果后,于2012年某日将邢某强行控制在其居住的出租房屋内,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七八个小时,并在期间对邢某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邢某头部、面部多处受伤。
最终邢某被迫写下了关于偿还老李债务的协议,除了偿还老李工资5万余元外,还另附加了利息损失、追索费用、精神损失等5万元。
老李本以为自己维权终于有了成效,没成想被邢某告上了法庭。邢某在法院起诉两案,分别要求老李赔偿人身损失及撤销其签订的偿还债务协议。经法院判决认定,老李采取不当行为侵害了邢某的健康权,应当赔偿其相关损失,同时老李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邢某签订协议,构成了胁迫,应予撤销。最终,法院均支持了邢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此类侵权是指债权人在自力追讨债权过程中,采取了侵犯债务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不当行为引发侵权,在实践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这种侵权行为主要体现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对债务人实施殴打、伤害行为,非法取得、扣留、毁损债务人财产,利用胁迫方式强迫债务人另行签订还款协议等,可能引发的纠纷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之诉,财产损害赔偿之诉,合同撤销之诉等,情节严重者,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在该案中,老李在遭遇债权无法实现时,没有采取到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起诉等公力救济方式,而是选择采用私力方式自行追索债务,但其在追索债务中采取的方法却是侵犯债务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结果本应是原告却变成了被告,本应是主张合法权利却变成了侵权行为,也必然要为此承担法律后果。
“过当型”侵权
家中遭窃 竟被小贼反咬
家中钻进了小偷,被惊醒的男主人小孙很快将小偷制服,气愤难忍的他将小偷暴打了一顿,可令他没想到的是,自己竟被小偷告上了法庭……
那天晚上,睡梦中的小孙突然听到客厅有动静,赶紧起床出去看。没想到,客厅中一个人正在翻箱倒柜。曾是运动员的小孙很快将小偷制服,在小偷失去还手能力后,小孙仍将已倒地的小偷狠狠揍了一顿,导致其3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之后,小偷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孙赔偿其人伤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孙向其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专家说法
此类侵权是指自力救济人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力救济权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时,因行为不当超出了合理限度而导致的扩大损失。
比如,案例中提到的“防卫过当”情形,本来小孙在遭遇入室盗窃时进行自卫属于正当防卫,在其制服窃贼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窃贼的伤害且尚属合理,可以免责,但其在窃贼失去反抗能力后仍对其进行攻击,就属于防卫过当产生的扩大损失,应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又比如紧急避险中的“避险过当”情形,也要求避险人在避险过程中采用合理的行为尽量减少损失,如避险人行为不当,超过合理限度,同样要为此承担赔偿扩大损失的侵权责任。
滥用“留置权”
强行扣留 结果得不偿失
老刘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拥有多辆挖掘机等建筑机械。在老刘雇佣的人员驾驶挖掘机为小高承包的某处施工工地进行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两名施工工人伤亡。结果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了老刘和小高之间商议不下的焦点……
事故发生以后,小高先自己承担了两名施工工人的赔偿责任。不过之后,小高认为此事应由老刘承担,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小高带人强行将老刘的挖掘机扣留,声称自己是在行使“留置权”。但对小高的做法老刘非常气愤,在无法将挖掘机要回的情况下,他将小高诉至法院,要求小高返还挖掘机并赔偿营运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小高扣留老刘挖掘机没有合法根据,判决支持了老刘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留置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通过自力方式救济权利的特别规定。具体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债权人可就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进行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但留置权的行使是有严格前提条件的:第一,留置人应基于合同等关系对债务人的动产合法占有,比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对加工成果的占有、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行纪人对行纪货物的占有;第二,债权已届清偿期;第三,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留置人不得因甲合同的债务扣留乙合同的货;第四,留置物的价值范围应合理,如留置物为可分物,则应与债务金额相当,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才可对留置物全部行使留置权。留置权行使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合理限度内进行,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在该案例中,小高显然没有对老刘的挖掘机构成合法占有,其虽与老刘有经济纠纷,但并未选择诉讼并提出财产保全的公力救济方式,且强行扣留老刘的挖掘机,侵犯了老刘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返还和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自力救济 要把握好度
在采访中,张三石法官认为,“自力救济”因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和制约,且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引导和监督,再加上行为主体的随意性和行为方式的不可预测性,极易越过自力救济的合理限度,从而造成侵权,引发纠纷。
那么应如何把握自力救济的“度”呢?
1、自力救济所保护的权利必须是合法的权利,否则不能实施自力救济行为。如不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赌债等不得通过自力救济方式来主张权利。
2、应该在来不及、缺乏条件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无法请求国家机关救济的情况下才得实施自力救济行为,在具备条件时应及时诉诸于公力救济手段。这是当代法治理念中确定的“以公力救济为原则,以私力救济为补充”原则。
3、自力救济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在法律就某项自力救济权利有明文规定时,应严格遵循法律确定的权利范围、行使条件、行使方法,合理程度等,否则将承当侵权、违约等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我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4、自力救济行为以足以保障债权为限度。如能扣押财产就可保全债权,就不能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如扣押一项财产就可满足请求权,就不能扣押多项财产。能通过比较缓和的方式解决纷争,就不能采取过激的方式。
5、私力救济的运用不得超越公权力的范围,在属于国家公权力运用的范围,应当排除私力的运用。如公民不得对违法闯红灯的汽车进行制裁,采取违法行为来行使有关部门的公权力,就构成私力救济的滥用。
6、通过私力救济解决纠纷不得损害公序良俗,否则将不为法律所承认。如不能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还债,不能以抓住小偷采取游街的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
本刊记者 陈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