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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六条和财政部(88)财会字第28号文件(即《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告汇总工作的通知》)规定,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应当定期向主管的财政机关报告业务开展、经济收支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应编制本地区的年度汇总报告。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中国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