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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流动摊贩纳入个体工商户登记范畴。《条例》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即流动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