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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将立案工作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度转变为立案登记制度,这从根本上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但是由于立案缺少实质性审查,恶意诉讼者就有机可乘。因此,公报中提及立案制度改革的下文便是:“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这表明对于恶意诉讼行为的法律规制是司法改革过程中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