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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必须小心翼翼,不能随意限制,更不能强行剥夺。如果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自定规则的权力,就很难保证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
焚烧国旗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表达
在一些发达国家,言论自由包含在出版、游行、示威、集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中。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曾引起激烈争论。1984年,美国一名公民在达拉斯共和党全国大会上焚烧美国国旗,被美国司法机关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美元。该公民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表达的行为。就在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判决的第二天,美国参议院以97:0的绝对多数通过决议,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十二分的失望。后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是,到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以5:4的表决否决了美国国会通过的《国旗保护法》。
在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看来,言论自由包括口头表达自由、文字表述自由和行为表达自由,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行为表达自由范畴。维护一个国家的象征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相比,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言论自由不应仅仅写在旗帜上。任何时候,公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通过焚烧国旗的行为来表达。正是这样的言论自由规则,使公民对国家产生认同感,并积极主动地捍卫国家的尊严。
中国是礼仪之邦,尊重礼仪是中国制度的一大特色。但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缺少程序正义的原则,也缺少实质正义的精神。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尊重礼仪就是将封建帝王的行为排除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外,树立绝对服从的国家秩序。如果君主恣意横行,固有的法律秩序就会被彻底打破,表面上的程序规则掩盖了实质上的无序,使公民处于无助状态。走出这个历史的藩篱,必须重新思考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价值判断,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规则。
建立程序正义原则,旨在解决程序的边界问题。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宪法中生而平等的原则转化为现实法律中的平等规则。无论是王公大臣,还是升斗小民,都要接受并服从同一个规则,尊重规则中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建立实质正义原则,就是要根据同一个规则对事实作出法律判断。从技术上说,司法机关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力,司法机关采取怎样的程序作出判断并不重要,关键就在于法律规则确定之后,所有的人都必须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且这个规则能够体现实质正义。
言论自由是现代最基本的社会共识。如果说焚烧国旗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那么对这种行为的有罪判决就违背了这一社会共识。所以,在没有对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作出正确分类之前,不能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可动摇
我国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并列,区分了广义的言论自由和狭义的言论自由,为公民基本权利分别立法提供了宪法上的空间。在我国,言论自由如果涉及出版、结社、集会等行为时,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观念,可以有效解决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价值观念混乱而产生的一系列秩序问题,同时也有可能将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转化为法律中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权利,从而降低了宪法的价值,损害了宪法的尊严。所以,在区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之间的关系之后,还必须为出版自由、表达自由制定明确的规则,确保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立法既要重视程序正义,尽可能确定程序边界问题,减少授权立法行为,又要强调实质正义,将公民宪法上的权利视为不可动摇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利。对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必须小心翼翼,不能随意限制,更不能强行剥夺。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确定国家的权力体系,而且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去设置国家权力机构。当前必须尽快解决宪法中层层授权的规定,适当减少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是如此脆弱,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它;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又是如此坚强,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就是违背国家的基本共识,是一种颠覆国家的行为,国家公民可以群起而攻之。
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的基本逻辑是:在宪法这个社会契约中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设置必要的国家权力机构;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一系列控制公权力的规则;为了保证这些规则能够落到实处,建立一整套的权力监督体系。所以,如果没有看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根本上落实宪法的程序正义精神,而试图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允许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到头来反而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损。如果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自定规则的权力,那就很难保证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旨在校正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力,而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一次判决出台,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而社会舆论的力量又会促使司法当局通过新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博弈中,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摩擦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始终处于安然无恙的状态。
立法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凝聚共识。如果没有看到宪法的作用,没有看到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规则上就很难达成共识。譬如,关于征收著作权使用费的问题,本来是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博弈,如果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出面,自己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与权利使用人展开竞争,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损害国家的尊严,破坏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结构,违背基本的宪政逻辑关系。重温中国的宪政关系,认真梳理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权力机关明确自己的定位,找到工作目标,改善工作态度和方式。
焚烧国旗是否属于言论自由表达
在一些发达国家,言论自由包含在出版、游行、示威、集会等一系列法律规范中。在美国焚烧国旗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曾引起激烈争论。1984年,美国一名公民在达拉斯共和党全国大会上焚烧美国国旗,被美国司法机关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罚款2000美元。该公民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多数法官认为,焚烧国旗属于言论表达的行为。就在联邦最高法院发布判决的第二天,美国参议院以97:0的绝对多数通过决议,对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表示十二分的失望。后来,美国国会通过了《国旗保护法》。但是,到199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又以5:4的表决否决了美国国会通过的《国旗保护法》。
在联邦最高法院多数法官看来,言论自由包括口头表达自由、文字表述自由和行为表达自由,焚烧国旗的行为属于行为表达自由范畴。维护一个国家的象征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相比,后者显然具有更高的价值。言论自由不应仅仅写在旗帜上。任何时候,公民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通过焚烧国旗的行为来表达。正是这样的言论自由规则,使公民对国家产生认同感,并积极主动地捍卫国家的尊严。
中国是礼仪之邦,尊重礼仪是中国制度的一大特色。但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缺少程序正义的原则,也缺少实质正义的精神。数千年的文明发展史上,尊重礼仪就是将封建帝王的行为排除在法律制度的约束之外,树立绝对服从的国家秩序。如果君主恣意横行,固有的法律秩序就会被彻底打破,表面上的程序规则掩盖了实质上的无序,使公民处于无助状态。走出这个历史的藩篱,必须重新思考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价值判断,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规则。
建立程序正义原则,旨在解决程序的边界问题。程序正义的基本内涵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宪法中生而平等的原则转化为现实法律中的平等规则。无论是王公大臣,还是升斗小民,都要接受并服从同一个规则,尊重规则中所体现的价值判断。建立实质正义原则,就是要根据同一个规则对事实作出法律判断。从技术上说,司法机关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力,司法机关采取怎样的程序作出判断并不重要,关键就在于法律规则确定之后,所有的人都必须适用同样的规则,而且这个规则能够体现实质正义。
言论自由是现代最基本的社会共识。如果说焚烧国旗是一种言论自由的表达,那么对这种行为的有罪判决就违背了这一社会共识。所以,在没有对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作出正确分类之前,不能通过立法或者行政手段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
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可动摇
我国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并列,区分了广义的言论自由和狭义的言论自由,为公民基本权利分别立法提供了宪法上的空间。在我国,言论自由如果涉及出版、结社、集会等行为时,宪法规定的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的立法模式和立法观念,可以有效解决社会转型期由于社会价值观念混乱而产生的一系列秩序问题,同时也有可能将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转化为法律中或者行政法规中的权利,从而降低了宪法的价值,损害了宪法的尊严。所以,在区分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之间的关系之后,还必须为出版自由、表达自由制定明确的规则,确保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
当前我国的立法既要重视程序正义,尽可能确定程序边界问题,减少授权立法行为,又要强调实质正义,将公民宪法上的权利视为不可动摇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权利。对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任何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都必须小心翼翼,不能随意限制,更不能强行剥夺。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确定国家的权力体系,而且在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才去设置国家权力机构。当前必须尽快解决宪法中层层授权的规定,适当减少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
公民宪法上的权利是如此脆弱,以至于我们不得不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它;公民宪法上的权利又是如此坚强,侵犯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就是违背国家的基本共识,是一种颠覆国家的行为,国家公民可以群起而攻之。
防止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
程序正义的基本逻辑是:在宪法这个社会契约中确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设置必要的国家权力机构;为了防止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一系列控制公权力的规则;为了保证这些规则能够落到实处,建立一整套的权力监督体系。所以,如果没有看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没有从根本上落实宪法的程序正义精神,而试图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允许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到头来反而会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损。如果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自定规则的权力,那就很难保证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所以,一些发达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旨在校正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权力,而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力同样存在被滥用的危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一次判决出台,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而社会舆论的力量又会促使司法当局通过新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在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博弈中,在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相互摩擦中,公民的基本权利始终处于安然无恙的状态。
立法必须从宪法的高度凝聚共识。如果没有看到宪法的作用,没有看到公民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在具体规则上就很难达成共识。譬如,关于征收著作权使用费的问题,本来是公民权利之间的平等博弈,如果国家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出面,自己设立著作权管理机构,与权利使用人展开竞争,那么最终的结果就是损害国家的尊严,破坏宪法所规定的权力结构,违背基本的宪政逻辑关系。重温中国的宪政关系,认真梳理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有助于国家权力机关明确自己的定位,找到工作目标,改善工作态度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