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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了严格的物权法定,这种封闭的物权体系导致实践中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难以得到物权法上的保护,同时也无法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形成司法困局并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体系上也与物权平等理念相矛盾。基于现实原因、体系原因以及类型思维的考量,物权法定原则都有缓和的必要。《民法总则》第116条虽重申了物权法定,但未来民法典物权法编仍有规定物权法定缓和的空间。物权法定缓和的途径是扩大“法”的范围,但应只限于习惯法,而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其方式是在物权法编基本规则中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