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

来源 :浙江人大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imleetj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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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的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是摆在人大工作者面前的一项新课题。
  弊端与问题
  “规则之治”。随着社会转型,我们治理社会的模式也从传统的政治导向性的控制模式逐渐向公共导向性的法律模式转变。然而,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社会,带来的规则意识缺失、法治色彩不足仍是当前社会管理的一大弊病。在法治社会,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社会行为的规范性,社会秩序的规则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倡导“规则之治”,推进全社会成员法治意识的培育和对法律规则的遵循,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题中要义。
  政府转型。过去的政府是包办一切、全能型的政府。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非常突出,政府转型日益迫切。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确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以社会为本位,最终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革社会管理弊端的实质是政府转型,政府转型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法治化的过程。克服社会管理体制僵化、管理能力不足的弊端,合理构建市场、政府、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治理的现代管理体制,就是要在法治轨道内实现政府转型。
  法治方略。不容回避的是当前的社会管理方式和方法还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凸显着人治特点:
  习惯于个案管理,不重视体制建设和顶层设计;习惯于直接干预,不善于协同治理;习惯于包办包揽,不善于借助市场的力量解决社会领域的突出问题。习惯于行政命令,不善于民主协商;习惯于传统手段,不善于整合利用现代管理资源……
  这些弊端与问题,都是社会管理创新中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所面临的障碍。要从源头上寻找解决社会管理矛盾与问题的方法,只有以法治为指导,从制度层面建立一种社会利益均衡机制,才能有效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人大的使命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治的有效保障;法治进程的推进,有赖于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还比较薄弱,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所占的比例不高。流动人口管理、特殊人群帮教、虚拟社会管控、“两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社会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一些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烙印的法律法规,不能反映当前公民的利益诉求,这些都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所急需解决的法制建设问题。人大要针对这些问题,推动社会管理领域的立法工作。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各种具体举措都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防止政府及有关社会组织以“创新”的名义,跨越法律的界限。
  社會管理创新如果脱离法治轨道,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就不可能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就无从谈起,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的现象就会依然存在,公共品供给不足、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的面貌就难以改观,基层社会管理能力不强的状况就得不到扭转,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就无法有效提高。
  从人大职能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各级人大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能否发挥作用的关键。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完成的社会管理创新,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民生问题的实质是民权问题,而民权的实现就有赖于法律的实施。各级人大是推动“一府两院”有效解决社会管理矛盾与问题的重要力量,应当处在工作监督的第一线。
  当前,社会管理实践中,与民争利、损害群众利益,执法、司法不公等现象仍较为突出。同时,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诉求日益强烈,对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了更高的期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民权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障。人大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诉求,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平台,加强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完善維护群众权益机制,推进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建设,促进“一府两院”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有效解决各类社会管理矛盾及背后的深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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