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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在美国兴起的版权投机现象使版权维权诉讼成为一种挟持手段和商业模式。美国版权法中的法定赔偿规则是其最主要制度诱因,并与其他规则结合在一起,为版权投机的出现创造了便利条件。我国2014 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法定赔偿等方面的新规定,极易构成版权投机在我国滋生的制度诱因。因此,建议利用当前我国著作权修法机会对其合理规制,避免重蹈美国立法与实践的覆辙,并充分发挥激励创造的著作权制度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