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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书籍中,"法的体系"一词具有多重的意义。首先,该词用于社会和经济意义的时候,一般是与法的社会经济类型的概念相吻合的。在这一意义上,"法的体系"在社会主义比较法学中是指对立的(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各种法的体系之间的比较。也许说它指比较法学的"宏观对象"即"法的各种类型"之间的比较,似乎更准确一些。不过在这里使用"体系"这个字眼,是因为:一,假设它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致使人们发生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