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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伟在《法制日报》上撰文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满足需要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表现形式又极其多样,这就形成了“贿赂”范围的广泛性。因此,一些国家对“贿赂”的范围解释得较为宽泛,认为可以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任何其他利益,并非没有道理。当然,法律上对受贿、行贿犯罪的界定,一要考虑国家、社会利益的总体需要,二则必须注重其司法上的可能性、精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