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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规范畜禽标识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制定了《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于2010年7月16日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要求遵照执行。现将《畜禽标识质量检验办法》刊登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