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有一种奇怪的现象出现,就是房子的价格越来越贵,而买房的人却越来越多,虽然国家对房价进行了宏观调控,但实际上房价还是只增不减。买房的人不断增多,离婚率也随之不断的攀升,因此就会出现很多因为离婚而产生的房产纠纷问题。我国的《婚姻法》在对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分割上还存在着一定的漏洞,这就导致了夫妻双方在离婚以后的财产分割上并没有达到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本文主要针对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展开探讨,从而找到合理的解决办法,进而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平等;财产分割制度
所谓离婚,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离婚的过程中,不仅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也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做了断。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也有了质的飞跃,但是离婚率不断攀升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产生房产纠纷问题。笔者应用具体事例对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纠纷问题展开分析,谈谈如何在离婚后房产问题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现有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以后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对家庭的贡献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夫妻离婚以后应该均分婚后的共有财产。但是这仅仅是硬性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往往都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非常简单的方式解决,因为财产分割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婚姻法》中同时也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财产分割应该是平等的,同时也将子女的归属问题考虑在内,更加倾向于照顾子女的一方与无重大过错的一方,所遵循的分配原则主要是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与经济帮助原则,但是原则毕竟是有局限性的,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不能让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达到实际的公平。由于受到传统的文化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我国男女双方结婚一般都是男方来购置房产,女方购置房产内设施,但是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房产内设施属于消耗性财产,所以说,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上一定要适当照顾女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原则。二、以实例为证,探讨房产纠纷问题
无论是全球金融危机,还是贸易对等问题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一直都处于非常兴旺的状态,人们的购房热情只增不减。受传统文化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人们都将购置房产当作自己的工作目标,这同时也证明了房产在我国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房产的重要性也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纠纷不断,我们以真实事例对现实生活中的房产纠纷问题进行剖析。
2008年,李晓东(化名)与妻子张丽娜(化名)结婚,结婚以后,李晓东父母为儿子夫妇购置房产一套,房产证上是李晓东及妻子两个人的名字。两人在一起生活久了,难免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时间一长,夫妻二人都感觉厌倦了对方,妻子张丽娜以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张丽娜提出要将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在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李晓东的父母认为,购房款是由自己出的,不应该分给张丽娜。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二人在未离婚之前继承的,或者赠与的财产都是归夫妻二人共有。”所购置房屋的产权证上明确写着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也就是说,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的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这也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我们从情理角度出发,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时都认为,两个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结了婚以后都是一家人,同时也将夫妻二人看做一个整体,两个人都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但是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已經表明了这是购房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的房产。当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或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离婚时,不管是媳妇或者女婿,都能够分得对方的一半房产,并且赡养义务也同时解除,这对出资购房款的老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三、房产纠纷的解决策略
针对现阶段随着离婚率的攀升而引发的房产纠纷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购房一方的父母在购房之前,可以与夫妻二人形成借贷关系,也就表明了所处购房款是父母借给夫妻二人的,并要求有一定的事实凭据,比如借条,拿李晓东夫妇二人为例,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张丽娜能够分得房产的一半,但是李晓东父母仍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夫妻二人的购房贷款,而这种追讨贷款的诉讼就是一个新的诉讼,与离婚无关。
第二,在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房产时,明确赠与的对象,也就是说将房产过户在李晓东一个人的名下,确定该房产为李晓东个人所有,这种办法能够保证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
第三,在结婚之前,夫妻二人及家长对双方重大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并约定归属问题,这种约定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上也能够有效的减少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四、结束语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有效并合理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与人们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杨治.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J].经营管理者,2009(18):16-18.
[2]郑魁.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J].商品与质量,2011(S7):18-20.
[3]王晓静.浅析我国离婚财产之分割[J].商品与质量,2011(S4):11-14.
【关键词】离婚;房产纠纷问题;平等;财产分割制度
所谓离婚,也就是指夫妻双方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在离婚的过程中,不仅将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也是对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做了断。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也有了质的飞跃,但是离婚率不断攀升也是不争的事实,这就造成了夫妻双方在离婚的过程中产生房产纠纷问题。笔者应用具体事例对夫妻双方离婚后房产纠纷问题展开分析,谈谈如何在离婚后房产问题上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一、现有的夫妻财产分割制度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结婚以后的财产是夫妻共有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在结婚以后对家庭的贡献都是相同的,因此在夫妻离婚以后应该均分婚后的共有财产。但是这仅仅是硬性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往往都是非常复杂的,不可能通过非常简单的方式解决,因为财产分割问题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婚姻法》中同时也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财产分割应该是平等的,同时也将子女的归属问题考虑在内,更加倾向于照顾子女的一方与无重大过错的一方,所遵循的分配原则主要是离婚损害赔偿原则与经济帮助原则,但是原则毕竟是有局限性的,经常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不能让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达到实际的公平。由于受到传统的文化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我国男女双方结婚一般都是男方来购置房产,女方购置房产内设施,但是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房产内设施属于消耗性财产,所以说,在夫妻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上一定要适当照顾女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财产分割的公平性原则。二、以实例为证,探讨房产纠纷问题
无论是全球金融危机,还是贸易对等问题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一直都处于非常兴旺的状态,人们的购房热情只增不减。受传统文化以及生活习惯的影响,人们都将购置房产当作自己的工作目标,这同时也证明了房产在我国人们心目中的崇高地位,房产的重要性也就决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纠纷不断,我们以真实事例对现实生活中的房产纠纷问题进行剖析。
2008年,李晓东(化名)与妻子张丽娜(化名)结婚,结婚以后,李晓东父母为儿子夫妇购置房产一套,房产证上是李晓东及妻子两个人的名字。两人在一起生活久了,难免会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争吵,时间一长,夫妻二人都感觉厌倦了对方,妻子张丽娜以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妻子张丽娜提出要将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在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李晓东的父母认为,购房款是由自己出的,不应该分给张丽娜。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二人在未离婚之前继承的,或者赠与的财产都是归夫妻二人共有。”所购置房屋的产权证上明确写着夫妻二人的名字,那么也就是说,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的房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这也体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原则。
我们从情理角度出发,父母为子女购置房产时都认为,两个人结婚是一辈子的事,结了婚以后都是一家人,同时也将夫妻二人看做一个整体,两个人都有赡养双方父母的义务,但是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就已經表明了这是购房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的房产。当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或其他影响夫妻感情的事情离婚时,不管是媳妇或者女婿,都能够分得对方的一半房产,并且赡养义务也同时解除,这对出资购房款的老人来讲,是不公平的。三、房产纠纷的解决策略
针对现阶段随着离婚率的攀升而引发的房产纠纷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
第一,购房一方的父母在购房之前,可以与夫妻二人形成借贷关系,也就表明了所处购房款是父母借给夫妻二人的,并要求有一定的事实凭据,比如借条,拿李晓东夫妇二人为例,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张丽娜能够分得房产的一半,但是李晓东父母仍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夫妻二人的购房贷款,而这种追讨贷款的诉讼就是一个新的诉讼,与离婚无关。
第二,在李晓东父母为二人购置房产时,明确赠与的对象,也就是说将房产过户在李晓东一个人的名下,确定该房产为李晓东个人所有,这种办法能够保证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
第三,在结婚之前,夫妻二人及家长对双方重大财产的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并约定归属问题,这种约定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实际上也能够有效的减少离婚后的房产纠纷问题。四、结束语
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法治国,依照法律,有效并合理的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纠纷,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的稳定与人们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杨治.试论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存在的问题[J].经营管理者,2009(18):16-18.
[2]郑魁.论述我国夫妻财产制度[J].商品与质量,2011(S7):18-20.
[3]王晓静.浅析我国离婚财产之分割[J].商品与质量,2011(S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