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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rn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精神,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中水协[2009]39号)规定,我会秘书处起草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供货单位)信用评价标准》,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讯)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