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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概述了涉检信访问题,然后指出了出现涉检信访问题的原因,最后从高度重视涉检信访初访的办理化解工作、提高执法水平,把好案件质量关、加强干警队伍建设三个方面对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终结制度的构建;涉检信访
近年来,涉检信访越来越多,特别是涉检越级访、进京访尤其多。本文笔者通过探讨以终结制度的构建为视角的涉检信访,将涉检信访问题的特点、出现原因及对策揭示出来,希望能够对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促进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所帮助。
一、涉检信访概述
(一)涉检信访的含义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指人民群众通过投信、走访等形式,将问题反映给党和国家机关,进行控告申诉。涉检信访是群众信访中的一种,涉及到检察机关,具体来讲,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实现某种诉求,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举报,以期促进自身权益的实现或维护[1]。
(二)涉检信访的特点
首先,一般情况下,提出信访的主体是案件诉讼当事人,但是多数情况下则是举报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其次,提出的信访事项都是以诉讼过程、结果及事实认定为中心,将一定的诉求提出来,希望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表明态度来促进自身利益和权益请求的实现。再次,检察机关是信访事件直接针对的对象,其解决处理范围内包括该项问题。最后,如果检察机关采纳了信访,就可能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或引起诸如刑事申诉、立案监督、赔偿等其他诉讼程序。
二、出现涉检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人民群众在媒介不断的法制宣传中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普遍认为当有外部因素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时应该积极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再是一味地沉默。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二)执法公信力不足,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严重影响着一些涉检信访的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信任,一味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有序和合法维权的意识严重缺乏,或者认为只有上访,领导才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2]。比如,部分涉检信访案件情况极其复杂,需要很长的时间和极为漫长的过程才能最终解决,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认为执法机关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结果却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于是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通过信访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地解决,而不是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公安机关取证不到位,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人身伤害的案件,因为案件本身就具有比较多的疑点,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一些有力的工作措施,导致没有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必然会依法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亲属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办理不公,于是希望通过上访来进一步解决。同时,由于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情况下被害方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息诉具有很大的难度,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必然很差。
三、以终结制度的构建为视角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涉检信访终结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信访人反复进入各级人大、检察院等机关进行信访的现象反复出现,上级国家机关在接访之后要反复交办、转办,下一级国家机关就又要重复原来的信访案件处理工作,这给国家机关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着正常工作的展开。要想解决这种情况,建立涉检信访终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在对涉检信访终结制度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参考我国《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三级终访的思路。涉检信访终结制度可以使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得到有效的避免,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权威,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特别是最高归家机关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二)促成矛盾化解和开展信访终结相结合
处置涉检信访矛盾的一种重要机制和最后手段就是涉检信访终结。在涉检信访终结工作中,要努力化解矛盾,并将这种化解矛盾的努力贯穿于信访终结工作的全过程。对信访人诉求与矛盾化解方案之间的差距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力求最大限度地缩小差距,同步开展信访终结工作和稳定控制社会矛盾的工作,从而促进信访终结工作意义的真正实现。
(三)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
如果信访当事人仍然对已经经过终结的信访案件坚持继续信访,则可定性为无理信访,信访部门应该向信访当事人详细说明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及申诉不予受理的原因,以维护法律和信访终结的尊严和权威。如果信访当事人在所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将一些过激行为表现出来,比如制造事端、图报复等,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阻止这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信访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级政法机关的终结结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使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
总之,在终结制度的构建视角下,我们应该认清涉检信访问题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建国.涉检信访工作的理念、机制与方法[J].中国检察官,2009(1).
[2]叶晓玲.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问题的情况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8).
[3]司徒瑞芳.陈永胜在涉检信访中引入心理分析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18).
【关键词】终结制度的构建;涉检信访
近年来,涉检信访越来越多,特别是涉检越级访、进京访尤其多。本文笔者通过探讨以终结制度的构建为视角的涉检信访,将涉检信访问题的特点、出现原因及对策揭示出来,希望能够对涉检信访问题的解决,促进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有所帮助。
一、涉检信访概述
(一)涉检信访的含义
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指人民群众通过投信、走访等形式,将问题反映给党和国家机关,进行控告申诉。涉检信访是群众信访中的一种,涉及到检察机关,具体来讲,就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实现某种诉求,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举报,以期促进自身权益的实现或维护[1]。
(二)涉检信访的特点
首先,一般情况下,提出信访的主体是案件诉讼当事人,但是多数情况下则是举报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其次,提出的信访事项都是以诉讼过程、结果及事实认定为中心,将一定的诉求提出来,希望通过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表明态度来促进自身利益和权益请求的实现。再次,检察机关是信访事件直接针对的对象,其解决处理范围内包括该项问题。最后,如果检察机关采纳了信访,就可能改变检察机关原决定或引起诸如刑事申诉、立案监督、赔偿等其他诉讼程序。
二、出现涉检信访问题的原因
(一)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提高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人民群众在媒介不断的法制宣传中提高了自身的维权意识,普遍认为当有外部因素侵害到自身的权益时应该积极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而不应该再是一味地沉默。同时,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
(二)执法公信力不足,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传统文化和政治体制严重影响着一些涉检信访的当事人,对执法活动不信任,一味认为有理走遍天下,有序和合法维权的意识严重缺乏,或者认为只有上访,领导才能够给予充分的关注和重视,才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2]。比如,部分涉检信访案件情况极其复杂,需要很长的时间和极为漫长的过程才能最终解决,但是由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欠缺,认为执法机关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给自己一个满意的结果,但是结果却不是他们想象的那样,于是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通过信访问题一定能得到更好地解决,而不是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公安机关取证不到位,案件久拖不决
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人身伤害的案件,因为案件本身就具有比较多的疑点,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没有及时有效地采取一些有力的工作措施,导致没有及时查清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必然会依法做出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亲属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办理不公,于是希望通过上访来进一步解决。同时,由于这类案件绝大部分情况下被害方不能得到赔偿,因此息诉具有很大的难度,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必然很差。
三、以终结制度的构建为视角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涉检信访终结制度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信访人反复进入各级人大、检察院等机关进行信访的现象反复出现,上级国家机关在接访之后要反复交办、转办,下一级国家机关就又要重复原来的信访案件处理工作,这给国家机关带来了极大的麻烦,也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严重影响着正常工作的展开。要想解决这种情况,建立涉检信访终结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在对涉检信访终结制度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可以参考我国《信访条例》中规定的三级终访的思路。涉检信访终结制度可以使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现象得到有效的避免,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树立权威,因此,各级国家机关应该就此问题达成共识,特别是最高归家机关应该给予高度重视。
(二)促成矛盾化解和开展信访终结相结合
处置涉检信访矛盾的一种重要机制和最后手段就是涉检信访终结。在涉检信访终结工作中,要努力化解矛盾,并将这种化解矛盾的努力贯穿于信访终结工作的全过程。对信访人诉求与矛盾化解方案之间的差距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研究,力求最大限度地缩小差距,同步开展信访终结工作和稳定控制社会矛盾的工作,从而促进信访终结工作意义的真正实现。
(三)建立对无理缠访的惩处机制
如果信访当事人仍然对已经经过终结的信访案件坚持继续信访,则可定性为无理信访,信访部门应该向信访当事人详细说明不予支持诉讼请求及申诉不予受理的原因,以维护法律和信访终结的尊严和权威。如果信访当事人在所提出的无理要求得不到满足之后将一些过激行为表现出来,比如制造事端、图报复等,公安机关应该立即阻止这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信访行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级政法机关的终结结论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法律的尊严得以彰显,使司法的权威得以树立。
总之,在终结制度的构建视角下,我们应该认清涉检信访问题的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建国.涉检信访工作的理念、机制与方法[J].中国检察官,2009(1).
[2]叶晓玲.对当前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问题的情况分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0(8).
[3]司徒瑞芳.陈永胜在涉检信访中引入心理分析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