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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税种数量虽然不少 ,但除了营业税收入较多以外 ,其余大多属于零星的小额税种 ,主体税种不突出 ,不能适应新的财税体系的要求。因此 ,要遵循税基广、征收普遍、稳定可靠、筹资功能大、调节功能强等原则选择地方主体税种 ,建立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农牧业产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