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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参与矿产资源执法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更无法将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察。笔者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