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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全民守法的大格局正在形成,社会大环境正悄然发生变化;“互联网+”的发展模式正不断兴起,网络已经深入广大农村。司法改革全面推开已迫在眉睫。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让检察监督更好的向基层延伸,很多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有的地方设立了乡镇检察室,有的地方设立检务联系点,虽然形式各异,但是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促使检力下沉,丰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让检察工作更贴近广大人民群众。
关键词:新形势;检察室;改革
200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随即,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县(市)、市辖区检察院结合各自实际工作情况,陆续设置了一批派驻乡镇检察室(联络站),延伸了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凸显了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理念,但是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还存在制度上不健全、工作职能不确定及工作方式不够新颖的不足。
以丹东某区人民检察院驻浪头镇检察室为例,该检察室设立于2009年,工作范围为“三镇四个街道办”共计30余个村、社区,涉及人口23余万,2012年经省院批准才取得相关编制。根据《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检察室承担的职能,检察室均有涉及;执法办案方面:2013年至今共自行发现并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8件,立案3件16人;共接待来访、申诉420余人次;举行法制宣传80余次,每年对30个村、社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访、回访两轮,共书写走访记录150余份,排查涉检涉法矛盾30余件,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10余件;检察室工作先后被辽宁法制报、人民网、丹东日报等媒体正面报道15次。可见工作之庞杂,但是开展所有这些工作常年仅仅只有干警3到4人,工作时常捉襟见肘。
十八大以来,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建设高效、廉洁、法治、服务型政府正如火如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执法办案外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新形势下发展好建设好乡镇检察室对于社会转型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制度、人员保障
目前乡镇检察室设立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及《2009-2012年乡镇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视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定都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其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提并论,导致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机关开展非打击犯罪业务的认识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检察室干警执法办案力度在保持同其他科室一致的前提下,还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
因此,从大的方面来讲,在当下检察改革的契机,检察室的改革也应提上日程,上层应做好顶层设计,为乡镇检察室设立提供法律依据。从小的方面来讲,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人员保障。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利民举措,县(市)、市辖区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上的支持,共同协商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同时加大与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
2要找准法律服务着力点
随着不断实践,我们发现在教育和服务群众时还不能善于用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走访和法制宣传一直停留在搜集职务犯罪线索、法律宣传、访贫问苦层面上,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少;对于走访发现的自己职能以外的社会矛盾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最终彻底解决的还不多;因此,要以这些具體问题为着力点进行改进,提高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学会与群众打交道,懂得与群众诚心交谈;探索建立派驻检察室门户网站、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检务平台,利用新媒体技术,及时更新推送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新法解读等相关信息,有效提高普法宣传的便捷性和受众面,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民生诉求,获取法律知识和检察资讯;同时,对于发现的社会矛盾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弥补制度漏洞。
3加强交流,构筑信息化大平台
现阶段乡镇检察室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多是和镇、街道办的综治办及各村社区综治委员联络,和上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开展综治工作的部门联系的不多,相互为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沟通的更不多,在新形势下,应加强纵向、横向的联系,多方联系、互通信息,实现检察环节综治工作的最优效果;与时俱进转变思维,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主动适应“互联网+检察”的工作新常态,推动探索与政法委等部门合作建立乡镇“七站八所”的信息共享平台,与辖区内的财政、国土、税务、工商、民政、食药等主要站所互联互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检察监督,要借鉴先进经验,采用构筑网络检察监督平台的方式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曹志瑜.“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0页.
[2]《人民法院组织法》.
[3]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海南日报》,2009年1月13日.
[4]刘宝君.“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第30页.
关键词:新形势;检察室;改革
200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明确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随即,各地检察机关尤其是县(市)、市辖区检察院结合各自实际工作情况,陆续设置了一批派驻乡镇检察室(联络站),延伸了检察职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凸显了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理念,但是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还存在制度上不健全、工作职能不确定及工作方式不够新颖的不足。
以丹东某区人民检察院驻浪头镇检察室为例,该检察室设立于2009年,工作范围为“三镇四个街道办”共计30余个村、社区,涉及人口23余万,2012年经省院批准才取得相关编制。根据《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检察室承担的职能,检察室均有涉及;执法办案方面:2013年至今共自行发现并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8件,立案3件16人;共接待来访、申诉420余人次;举行法制宣传80余次,每年对30个村、社区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走访、回访两轮,共书写走访记录150余份,排查涉检涉法矛盾30余件,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10余件;检察室工作先后被辽宁法制报、人民网、丹东日报等媒体正面报道15次。可见工作之庞杂,但是开展所有这些工作常年仅仅只有干警3到4人,工作时常捉襟见肘。
十八大以来,社会发展进入转型时期,建设高效、廉洁、法治、服务型政府正如火如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除执法办案外还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新形势下发展好建设好乡镇检察室对于社会转型具有十分重要作用,应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制度、人员保障
目前乡镇检察室设立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1993年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及《2009-2012年乡镇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视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规定都是检察系统的内部规定,其效力不及法律法规,不能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提并论,导致地方党委政府对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支持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内部对检察机关开展非打击犯罪业务的认识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形。检察室干警执法办案力度在保持同其他科室一致的前提下,还要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
因此,从大的方面来讲,在当下检察改革的契机,检察室的改革也应提上日程,上层应做好顶层设计,为乡镇检察室设立提供法律依据。从小的方面来讲,检察系统内部应加强人员保障。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是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利民举措,县(市)、市辖区检察院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在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上的支持,共同协商解决有关实际问题,同时加大与法院、公安、司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并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
2要找准法律服务着力点
随着不断实践,我们发现在教育和服务群众时还不能善于用一些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走访和法制宣传一直停留在搜集职务犯罪线索、法律宣传、访贫问苦层面上,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的少;对于走访发现的自己职能以外的社会矛盾与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最终彻底解决的还不多;因此,要以这些具體问题为着力点进行改进,提高干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学会与群众打交道,懂得与群众诚心交谈;探索建立派驻检察室门户网站、微博、微信、QQ群等新媒体检务平台,利用新媒体技术,及时更新推送法律知识、案例分析、新法解读等相关信息,有效提高普法宣传的便捷性和受众面,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表达民生诉求,获取法律知识和检察资讯;同时,对于发现的社会矛盾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着力于解决实际问题,并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弥补制度漏洞。
3加强交流,构筑信息化大平台
现阶段乡镇检察室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管理职能,多是和镇、街道办的综治办及各村社区综治委员联络,和上级机关、公安机关、法院等开展综治工作的部门联系的不多,相互为解决实际问题进行沟通的更不多,在新形势下,应加强纵向、横向的联系,多方联系、互通信息,实现检察环节综治工作的最优效果;与时俱进转变思维,参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主动适应“互联网+检察”的工作新常态,推动探索与政法委等部门合作建立乡镇“七站八所”的信息共享平台,与辖区内的财政、国土、税务、工商、民政、食药等主要站所互联互通,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辖区内的派出所、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的检察监督,要借鉴先进经验,采用构筑网络检察监督平台的方式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曹志瑜.“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10页.
[2]《人民法院组织法》.
[3]李铭.“乡镇检察室职能的合理定位”.《海南日报》,2009年1月13日.
[4]刘宝君.“建议重建乡镇检察室”.《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4期第3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