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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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时,无论是把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定义为故意,还是英美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单单依靠理论是无法解决的。但是要是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过失犯罪,其既可以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也有利于我国刑法体系、相关法律的适用及法定刑设置的协调。本文将会从应然或实然的角度来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进行分析。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主观 刑法
  作者简介:李博睿,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0.175
  一、危险驾驶罪概述
  (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30规定:“如果驾驶者在道路上存在醉酒驾驶或者追逐驾驶的行为,而且情节较为恶劣的,处以罚金,并处役拘。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还要对其进行定罪处罚。”笔者的这样定义相对来说是比较准确的。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可以从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认识:1.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场所必须是在道路上,而非其他地方;2.通过对上述刑法条文进行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所表现出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包括“追逐竞驶行为而且情节恶劣”和“醉酒驾驶行为”;3.上述刑法条文未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定要出现危害后果,即在道路上存在醉酒驾驶或者追逐驾驶的行为,不管是否诱发比较严重的后果,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二)危险驾驶行为的类型
  现实生活中危险驾驶的发生率比较高,而且常见的有以下几大类:1.醉酒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者在在醉酒状态下驾驶着机动车在路上行驶的行为。全世界各国为了杜绝醉酒驾驶行为给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逐渐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并且我国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对“醉驾”行为进行了明文的规定,当驾驶员的醉驾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就属于危险驾驶罪,应该给予相应的处罚。2.超速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驾驶过程中,其机动车的速度超过了规定的最高车速,并他人生面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行为。3.追逐竞驶行为。该行为是指机动车驾驶者在道路上高速或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或者突然、频繁便道,导致其他车辆无法正常行使,并存在一定的安全危险。与其他单纯的超速驾驶行为相比,追逐竞驶行为具有更强的危害性。4.无证驾驶行为。众所周之,要想驾车就需要取得驾照,对于那些不具有驾驶技能或者没有取得驾照的人,无法对机动车进行有效的操作,这样一来如果上道进行驾驶将会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5.不遵守交通标识和交通信号的行为。在机动车行进过程中,有些驾驶人员未按照交通标识和信号进行行驶,擅自不打转向灯变车道、闯红灯及逆向行驶、随意调头等违规行为。6.吸食毒品后驾驶行为。与醉酒一样,吸食毒品会对驾驶人员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造成一定的刺激,从而导致驾驶人员的控制能力逐渐减弱或消失。在机动车驾驶过程中,一旦遇到突发紧急情况,驾驶人员很难作出及时的反应,这样会大大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
  (一)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主观方面
  张明楷教授认为:“追逐竞驶行为属于故意行为,一般是因为驾驶人员以追求刺激或赌博竞技为目的的驾驶行为。不管是何种目的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如果情节恶劣且造成公共危险,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虽然张明措未提及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有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通过法律的角度进行分析发现,危险驾驶罪中涉及到的追逐竞驶行为在主观方面一般不具备直接故意的可能。这里所说的直接故意一般属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自己或他人造成严重的后果,还毅然决然的进行此类活动。对于追逐竞驶行为,从意志因素上可以看出驾驶者并不是完全希望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却放任其发生。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进行追逐竞驶行为时,这种所谓的“飙车”明知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但仍放任其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主观方面被认定为间接故意行为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
  (二)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型的主观方面
  张明措教授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型的主观方面主要是指醉酒驾驶人员能够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处于醉酒状态下,但是还要驾驶机动车,因此这种行为被定义为故意犯罪。总的来说,如果机动车驾驶者在喝酒的情况下,而且处于醉酒状态时,仍然驾驶机动车,就可以被判定为故意醉酒驾驶。同时也会有一些驾驶者虽然承认自己已经属于酒后驾驶,但是并不属于醉酒驾驶,因此也不能被完全排除故意行为。部分学者对这种行为进行研究发现,主观方面分析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一种过失行为,并且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危险犯,而且还存在较为严重的主观过失表现。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行为一般来说是故意的,但是对于危险驾驶可能造成的危险时间是不能放任的,并不是自己的驾驶技术好,就可以醉酒驾驶。总的来说,醉酒驾驶型在危险驾驶罪中的主观方面被定义为间接故意行为,所以要根据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醉酒驾驶者进行与之对应的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在主观方面被定义为故意行为。在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社会和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但是还继续行使被次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方面都应该属于间接故意行为。
  三、通过刑法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进行分析
  (一)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适合刑法的谦抑精神
  如果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故意犯罪,那么一定会出现数种共同犯罪的状况发生,一般包括了教唆他人进行危险驾驶,而且与行为人在某个层面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这种关系被定义为实行犯与教唆犯或主犯与胁从犯的关系。同时还有一些机动车驾驶者明知某人在进行危险驾驶行为,但是不对其进行劝解,反而为其提供机动车的行为人,或者有些机动车驾驶者明知某人想要进行危险驾驶行为还毅然决然的为其提供便利或者相关帮助的人,都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对于暗中帮助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危险驾驶行为的行为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片面共犯,同样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对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监管责任的行为人,放纵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使驾驶认为或未履行监管责任的行为人,同样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是其属于不作为共犯;机动车的共乘人员知道驾驶人员要开展危险驾驶行为,但是未对其进行劝解,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也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与驾驶者人员具有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二)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有助于相关法律的适用
  我国颁布的《刑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一旦驾驶者所行使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按照法律条款给予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判罚,而《刑法》中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主要有罚金和拘役。通过与交通肇事罪进行对比发现,之所以刑法对危险驾驶罪做出了严格的处罚,主要是由于大部分交通肇事罪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往往会造成重伤、死亡等后果。而危险驾驶罪通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伤害比较小。但是交通肇事罪给社会和其他人所带来的伤害要大于危险驾驶罪所能造成的伤害。按照上述说法还把危险驾驶罪认定为故意犯罪,会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与此同时,如果把危险驾驶罪看成故意犯罪,同样会导致部分非刑事法律规范及党的政策文件在实施初期产生比较严重的后果。例如我国所颁布的《律师法》中的第7条第2项提及,一旦申请者遭受过刑事处罚,法律上是不允许再为其提供律师执业证书;2003年12月31日所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第30条提及如果某人曾经由于过失犯罪行为而被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应该按照规定取消其共产党员的身份。对于出现过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包含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的,同样要按照规定取消其共产党员的身份。对于一些比较特殊的案例,也可以不取消其共产党员的身份。但是也应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因此,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故意犯罪,将有可能导致上述党的政策文件和非刑事法律规范存在不公平性,将会产生相对比较严重的不良后果。总的来说,如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比较小后果的危险驾驶罪,同样无权获得司法鉴定、律师、新闻采编等工作。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中共党员时,同样要按照规定取消其共产党员的身份。
  (三)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便于完善刑法体系
  我国在颁布《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对未造成实害结果并且实施人员对实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完成的,同时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的威胁的,都应该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还规定了法定刑的条文和犯罪成立要件,而且具有自己独特的规范目的。对于存在的刑法条文能够满足上述要求时,就不需要在另外设立一些新的刑法条文。《刑法》第133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客观上无“加害性”特点的行为也要按照要求收录到刑法的规制范围。
  总之,根据实际情况来不断的扩充刑法处罚范围,而且还要明文规定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事件。但是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险状态是否发生持过失态度的驾驶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从而使我国对惩治危险驾驶事件所涉及到的刑事法律规范给予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从《刑法》第133条中可以得知,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过失行为。
  (四)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便于法定刑的设置
  刑法的颁布一般是以处罚故意犯罪行为为主要目的的,从而对他们起到一定的警告和约束作用。对于有过失犯罪一定会存在故意犯罪与之相对应,但是实际情况下,一些故意犯罪行为并不一定都属于过失犯罪。通过对刑法中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发现,如果对过失犯罪行为也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给予处罚,那么在前款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规定之后,随后也要对过失犯前款罪给予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在刑法中并未给予明确的表述,因此,将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定义为故意行为而非过失行为。大部分学者通过对危险驾驶罪进行分析发现,该行为未能够对过失犯罪在我国刑法中所存在的立法模式有所意识和掌握。目前,虽然我国《刑法》中对于危险驾驶罪在第1款中定义为故意犯罪之后,随后在第2款中又将其定义为“过失犯前款罪”,同样有些部分并非按照该形式规定的过失犯罪,例如危险物品肇事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我国刑法中,虽然认定危险驾驶罪不属于“过失犯前款罪” ,但是也未认定危险驾驶罪不属于过失犯罪的范畴。此外,我国的刑法存在的主要目的是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同时遵循处罚故意犯罪的原则,对那些给社会带来轻微危害的犯罪同样制定出了相应的处罚,对于给社会带来重大危害的故意犯罪行为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因此,危险驾驶罪在定罪的时候应该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进行系统的区分,并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过失犯罪,将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为故意犯罪,而且对于他们的处罚也要给予相应的对待。
  总的来说,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刑法进行分析后发现,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故意犯罪可能会面临难以证明的问题。其不仅未否定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同时从主观方面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了判定,因为其满足了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可以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将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定义为过失犯罪,从而保证法律的可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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