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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融资过程中,特定目的公司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隔离交易风险与保证交易安全。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关于资产证券化中特定目的公司的单行立法,对特定目的公司的发起人、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为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开展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