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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通共同诉讼制度,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诉讼,使用同一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以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避免法院对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作出相矛盾的判决。然而由于立法方面的缺失,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因此,通过对现行民诉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制度适用条件的分析论证,提出解除当事人提起普通共同诉讼须经被告同意的限制,从而使该制度不至于仅因被告方的态度决定该程序的利用和作用的发挥,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