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的判例分析与律师建议

来源 :职业技术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zy_shu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校企合作需要法治保障,对204件涉及校企合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分类统计和对比分析发现,目前校企合作领域存在合同不规范、忽视学生权利、知识产权约定不明、权力寻租等问题。因此,从律师的角度提出,校企合作过程中应该聘请法律顾问、加强监督和预防;明确企业方投资的性质以及约定协议到期后企业投入资产的处置问题;协议载明对于联系方式变更、联系人变更等情况导致无法联系出现问题的处理;约定纠纷解决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加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 校企合作;判例分析;律师建议
  中图分类号 G7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13-0045-05
  随着《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下文简称《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步入新阶段。该阶段的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具有企业办学资格主体化、企业合作义务法定化、校企合作合同长期化、政府及行业支持具体化、考核主体及内容明确化等特点,这对推进校企合作的科学有序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校企合作是现代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1],校企合作本质上是利益合作,只有合作主体各方实现共赢,才能保证合作的长久性和稳定性。要保证合作各方利益的均衡与共赢,必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实现校企合作的法治化,而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校企合作方面的各种裁判,可以为推动校企合作的法治化提供重要参考。
  一、校企合作判例的数据分析
  为研究校企合作的司法判例,笔者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①这一目前最权威、最全面的司法判例平台,以“校企合作”为关键词,不限时间、不限审级、不限地域、不限文书类型、不限案由进行自由开放式搜索,截至2018年3月25日,共搜索到相关司法文书204件。这些案件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所获得的数据见表1。
  根据“案由”划分,有刑事案件41件,民事案件135件,行政案件5件(因为同案多份文书等原因,统计的案件总数为181件与总数量204件有一定差距)。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贪污、受贿、诈骗、玩忽职守、串通投标等几个罪名;民事案件则主要集中在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报酬)争议等方面;行政案件主要是不服商标评审纠纷。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目前校企合作中暴露出的主要法律问题集中在几个民事领域和合作过程中校方领导的职务犯罪方面,因此,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这几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和犯罪预防。
  从纠纷裁判的地域来看,广东、江苏、湖南、四川、北京、山西、山东等省市的裁判数量占到总数的66.1%。通过数据可以推断,裁判数量位居前列的几个省市的校企合作工作开展得应该比其他省市要积极,因为没有大量的校企合作,决不会产生大量的校企合作纠纷;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全国校企合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广东、江苏、湖南、北京等省市在全国而言均属于经济和法治比较发达的地区,但这些地方的校企合作仍存在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他地方可想而知。
  按照裁判年份划分,最早的一件为“袁某与四川省成都市前进职业高级中学、成都宏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②,判决书作出日期为2011年6月8日。由此可见,校企合作探索及法治化需求,绝非近年才被重视和提起,至少早在8年前就有了相关实践。而2014年以后裁判数量剧增,特别是2017年比2016年增长了2.18倍,说明随着国家对于职业教育关注和投入的加大,特别是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以及其他系列助推职业教育发展的文件出台之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工作得到了地方政府、企业、学校等多方主体的重视,相信随着《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实施,校企合作将进入新阶段。而新阶段、新形势,法治化、规范化将是新阶段的新任务。
  根据审判程序划分,一审程序110件,二审程序89件。这说明:一方面,校企合作的各类纠纷并非数额巨大或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纠纷,大部分纠纷在基层法院进行审理;另一方面,此类纠纷的初审裁判争议往往比较大,服判率较低,这从二审与一审案件的件数比为0.811可以推知。而一审服判率较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校企合作协议约定不清,导致合作双方均可能认为裁判所认定事实与自身理解不一致,而导致上诉。以上论断从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所作裁判的件数比为0.8751,也可以得到另一个角度的认证。因此,提高校企合作协议内容的规范性,是校企合作规范化的重要步骤。
  二、校企合作判例的类型分析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对于校企合作协议的内容、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涉及第三方时的规定、校企合作过程中容易导致犯罪的情形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③。而这些规定的出台,所依据的便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判例来展现的校企合作法治实践。
  (一)校企合作合同纠纷
  《校企合作协议》是合作各方建立合作关系、开展校企合作的基础和纲领。其规定着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合作各方的地位、载明了合作的步骤和目的,通常也约定好了纠纷解决的方式。一般而言,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双方的合作就具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因为按照《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各方应依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在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违约或不能履约等情形,并最终导致校企合作失败,合作方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鲜见。如“抚顺职业技术学院与赵某合同纠纷案”④中,抚顺职业技术学院(简称抚职院)与赵某签订校企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抚职院提供院内闲置实训场地、办公室,赵某提供足够的教练场和教练员为抚职院汽运专业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合同签订后,赵某投巨资平整场地、购买设备,后因政府对职业学院易地建校的规划要求,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赵某因双方有长期合作意向,同时也为了实现合作办学目的已对场地实际投入,而抚职院在拆迁过程中已得到政府的妥善安置,因此法院终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作为合作办学的一方,赵某有权向拆迁人要求搬迁补偿。   (二)校企合作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而在实习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损害事件,校企合作各方主体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在实践中也颇为常见。按照《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高校对学生具有管理义务,这一义务并不能因为《校企合作协议》或者校、企、学生所签订的“三方协议”中有特殊的规定而免除。如“许某与天津三安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安光电公司)、天津华苑民众健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苑健检公司)、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机电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⑤中机电学院与三安光电公司签订了《校企合作“订单”培养人才协议书》,许某作为机电学院学生,接受安排到三安光电公司实习。实习上岗前按照三安光电公司要求,到华苑健公司进行了体检,体检报告被送至三安光电公司,许某被安排实习并与三安光电公司签订了《顶岗实习协议书》。在实习过程中许某发病,并因劳累加重病情,花费巨额医疗费,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据认为:许某在实习期间感到身体不适,没有及时就医导致延误治疗,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预见到自己未及时就医发生的后果,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被告三安光电公司统一组织实习学生前去体检,收到有问题的体检报告后未向实习学生明示体检结果,同时其作为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学生劳动的时间严重超出标准工时,导致原告病情加重延误治疗,被告三安光电公司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被告华苑民众健检公司作为专业的体检机构,收取了相应体检费用,有向体检人出示检查项目报告的义务,其作为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应当预见原告的检查项目超标是肾衰竭导致的可能性,而未将体检结果告知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机电学院作为原告所在的学校,组织学生参与实习劳动,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三)校企合作过程中的劳动报酬纠纷
  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实习期间的待遇问题是关系到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在校企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按照《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依规保障顶岗实习学生或者学徒的基本劳动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学生是劳动报酬的获取主体,学校不得代为领取和统筹管理。如“太原科技大学运城工學院与湖北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⑥,本案中运城工学院要求福田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其所派出的80余名师生的实习工资。法院认为,实习劳务报酬的计算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对象并未在《校企合作定向培养协议书》中进行约定,福田公司虽然制作了工资表,但该工资表系针对实习师生个人的,因此,上诉人太原运城工学院直接以协议书要求被上诉人福田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显然不当。
  (四)校企合作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共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120.5万件,其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98.3万件,占比达到81.6%[2]。校企合作纠纷中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比较常见,尤其是在合作协议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归属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作各方以及合作方和发明人之间因为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纠纷,可以构成一个单独的类型。实践中,单位不愿与发明人共享职务发明成果、发明人因职务发明报酬过低与单位对簿公堂的情况愈发凸显⑦。从判决结果上看,判决包括归单位所有、单位与个人共有、三方共有、独资企业注销而个人继承、个体户户主所有等几种形式,但总体而言判决归单位所有的比例较大。这不利于提高发明人的积极性,在2018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知识产权局谢商华局长,在向大会提交的《关于制定国有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条例的提案》中就“建议制定国有高校职务发明知识产权权益分享条例。明确职务发明知识产权由现行的‘单位所有’改变为高校与职务发明人约定‘混合所有’。单位与职务发明人有权采取约定方式确认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归属,发明人(团队)可享有不低于70%的知识产权比例,适用于既有知识产权分割确权和新知识产权共同申请。”[3] 职务发明权利归属应考虑如何平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利益,而奖励与报酬的确定,应该遵从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应尽力将知识产权问题约定明确。
  (五)校企合作过程中容易诱发犯罪的情形
  校企合作本质上是利益的合作,企业之所以愿意和学校合作,许多情况是看中了学校的某些资源,而学校领导作为资源的掌控者便具有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从判例来看,触及刑律的学校领导主要是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出现了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如原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书记程晓强贪污受贿案⑧。而民办职业学校和其他企业人员犯罪则多为诈骗、串通投标等行为,如宣城市佳禾职业培训学校法人代表汪某诈骗案,汪某在担任佳禾学校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利用国家对职业培训资金补贴的政策,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培训课时,借用、重复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劳动合同等虚假材料向市人社局申报,骗取国家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累计91.74万元⑨。当然,这些犯罪行为和校企合作本身没有必然联系,但既然在校企合作中出现这种情况,那么从预防犯罪、规范校企合作的角度出发,就应对这一方面加以重视。
  三、针对校企合作纠纷的律师建议
  校企合作的法治化是将校企合作的方方面面融入到整个法治体系之中,既需要制定专门的《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又需要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监察法》等与之相关的法律文件的全方位介入。
  (一)聘请法律顾问、加强监督和预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在政策推动下,政府部门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如2016年1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出台《省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8号)。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全省各市、县(市、区)、各省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均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决定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等。法律顾问对于学校而言非常重要,因此建议学校方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审查、修改包括校企合作协议在内的各类合同。作为学校法律顾问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学校的各类文件,大到重大合同、协议,小到规章制度乃至对学生及其家长的告知书,只要涉及到自身和他方的权利、义务内容,都应当先请法律顾问进行审查、把关,避免留下法律漏洞,从而造成被骗或者其他不应的损失。   (二)协议要明确企业方投资的性质以及约定协议到期后企业投入资产的处置
  校企合作通常会出现合作双方联合办学,企业在校方场地上进行建设、装修、修建、平整等施工,从而使场地满足自己的教育教学条件情况,此时应在协议中明确企业方投资的性质,以及协议到期后企业所投入资产的处置问题,否则极有可能会引发纠纷。如四川诚华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华汽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技师学院)合同纠纷本反诉一案⑩,因为校企合作协议对于诚华汽修公司,在技术学院的汽修场地建设上的投资性质约定不明,校方认为是产地占用费,所以在协议期满后校方认为不但不用返还,反而由于企业方未搬离场地还应该另外缴纳场地占用费;企业方认为是办学资助,协议期满后应该拆除设备或者校方给予企业一定补偿,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三)协议载明对于联系方式变更、联系人变更等情况导致无法联系出现问题的处理
  现实中校方和和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以后,一般而言双方都会积极履行合作协议,保持联系上的通畅。然而,也不能排除某些企业会利用协议中的漏洞,故意更换联系方式,拖延协议履行时间,导致校方触发违约条款,而要求校方赔偿违约金的情形。例如,北京民族大学因与北京华美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登公司)之间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华美登公司在与北京民族大学签订校企联营合作协议之后,更换了联系方式和办公地点,导致校方在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单方面停止了协议的履行。后华美登公司将北京民族大学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最终法院以校方提供的无法联系的证据不足以被采信,支持了华美登的诉讼请求。所以,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时应该增加一条,“协议一方如变更联系方式、办公场所,应于变更后3日内书面另一方,如不及时通知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协议可以约定纠纷解决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優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因此,在协议中约定纠纷解决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文印费等由被告方承担,既可以给潜在违约方以一定压力,又可以使守约方减少损失,有利于校企合作协议的顺利履行。
  (五)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是法定义务不能免除
  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培养人才,作为一种人才培养机制,学生在其中充当着受教育者的角色,通过校企合作到企业实习的学生虽然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学校和老师的监管,但仍然属于学校的在校生。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对于学生具有监管的义务,这种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学校和企业都具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学校和企业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学校在校企合作协议中声明免除自己对于实习学生管理义务的条款无效,一旦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人身损害,学校仍要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六)加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学习,提高管理人员的自律意识
  校企合作过程中引发的犯罪主要是校方管理人员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和企业方人员的诈骗罪、传统投标罪等几个罪名。要避免发生此类犯罪行为,一方面,要加强监督和预防;另一方面,要求学校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如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该法加强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对于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监察法》特别将“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作为一类监察对象,对其“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这说明对于高校等事业单位的某些管理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已经被监察机关列为重点关注对象。而如南通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前党委书记程晓强、江苏护理职业学院前党委书记花开功等人的犯罪行为,也应该被作为反面典型警示学习。所以学校党委、纪委要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学习,提高自律意识,预防职务犯罪。
  参 考 文 献
  [1]欧阳恩剑.论现代职业教育视阈下我国校企合作基本法律制度[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6):13-19.
  [2]职务发明权属奖酬困惑待解[EB/OL].(2018-03-27)[2019-04-15].http://www.cipnews.com.cn/Index_NewsContent.aspx?NewsId=104796.
  [3]促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走出“深闺”[N].四川政协报,2018-03-13(02).
  [4]王俊诉江苏强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J].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7):46-48.
其他文献
目的:探讨HBV与肿瘤抑制基因p53相互作用的机制及其在原发性肝癌发生中的意义.方法:应用计算机程序对HBV全基因组进行比较分析,合成含DNA-蛋白质结合位点的基因片段作为探针,与肝癌细胞核蛋白作
目的 探讨幼兔的下丘脑--垂体异体异位移植后,细胞成活及内分泌重建的可能性,方法 以徒手定向穿刺成兔垂体区,射频毁损垂体建立去垂体动物模型,将制备好的幼兔下丘脑-垂体组织植入
0 引言 苯酚 -硫酸法测定单糖和多糖的方法 [1 ]及其改良方法 [2 ] 已成为多糖研究中必不可少的手段 .多糖分离纯化中常利用液相色谱法分离纯化多糖样品 ,逐管收集各分部流
目的:总结羊水污染、新生儿结局情况,提出护理干预措施。方法:选择我院产科2015年10月-2017年3月接生的发生羊水污染新生儿70例,综合羊水污染程度分为1组(n=33)、2组(n=27)、
目的:研究呼吸道感染标本中铜绿假单胞菌的血清型和12种抗生不的体外抗菌活性。方法:标本获得纯培养后应用VITEK-AMS微生物自动分析仪鉴定细菌,用PA20系列血清分型,用K-B纸片法按NCCLS规定的标准进行敏感
0引言骨形蛋白发生蛋白-4(BMP-4)具有诱导成骨潜能细胞向软骨细胞和成骨细胞方向分化并形成新骨的能力,随着基因转染技术的应用,将外源基因转入靶细胞内,通过靶细胞表达外源基因
0 引言 端粒是构成真核生物染色体的天然末端 .端粒酶是催化增加染色体末端端粒重复序列反应的核糖核酸蛋白复合物 ,由 RNA和蛋白质两部分组成 ,其 RNA有与端粒互补的模板
<正> 笔者1994年5月从某技术开发公司以2千元购进自行车自动补胎剂生产技术。该技术产品通过四川省日化产品检验授权站检验合格。 目前,有不少信息单位以高价转让此技术。为
摘 要 当前应用型本科院校酒店人才培养存在很多问题,如培养目标定位不明确,职业操守和职业素质培养欠缺,人才培养模式雷同,师资结构不合理,教学监管体系不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全域旅游背景下酒店应用型人才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优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建设高质量的“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深化校企合作,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学生职业素养教育。  关键词 酒店人才;应用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G
摘 要 职业教育校企融合是新时代职业教育现代化发展的内在要求。推动职业教育校企融合发展,需要从宏观设计、中观控制以及微观实践三个层面来夯实基础,其中,对接产业调整专业结构是前提、“企赢为先”是粘合剂、职业院校“主动出击”是突破口、政府“搭台牵线”是保障。目前,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融合发展进程中,面临着职业院校吸引力不足、企业存在一定忧虑、政府职能定位不清以及行业组织缺位等问题。对此,建议加快构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