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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文化是随着人和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是人类生存和历史发展的表现,它的导向、凝聚、激励、改善、约束等功能对人类生活有着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文化建设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中国当代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从建图书馆、鼓励法官多读书、建设“学习型”法院开始的。这意味着,中国法院文化建设首先想到的是提高法官的知识素养、司法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财力的增强、经费的充足,法院的文化建设转向建盖审判大楼,并在大楼的建设中,突出法院的建筑装饰和文化符号。到目前为止,法院文化建设,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物质建设多,精神内涵少;热衷模仿多,开拓创新少; 流于形式多,深入实施少。今后之路,应该是突出对法院精神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培育,注重从物质到精神的累积,注重从有形到无形的发展。
人的能力和素质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们所讲的文化,不应是指外在的物质和有形的设施,而是一种沉淀的、内在的、精神的积淀或“养成”。我们谈文化,不是谈文化的“物化价值”,而是滋养人心的“化境”之路。素质和能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每一个法官都是“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法院才叫文化强院。只有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法院的文化建设才有扎实的基础,没有人的素质,说文化是讲不通的。法院的文化建设,必须把人的素质和能力放在物质的考虑之上,必须把提升人的文化素质,提高人的文化境界作为第一要务。
国学大师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国哲学以研究人类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一个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人是第一位的,有人就有一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同样,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有高素质的法官,不管大楼盖得多么壮观、雄伟,如果大楼里没有大师、名师,如果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太低,我们很难说法院有文化。
裁判一个案件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鉴别真伪的文化智慧,在法律知识共同体层中,法官应是素质最高、能力最强的法律核心阶层。素质和能力所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追求,文化眼界,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厚度和文化强度。法院强人多、能人多,人才济济,群贤聚聚,这样的法院不愁没有文化。
当然,素质和能力,不是专指法律的专业知识,更不专指法官所获得的学历和文凭,重要的是为人的道德和修养,做人的气节和做事的操守。“一个知识不高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在传统的儒家看来,修炼自己,提高道德是第一位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礼义、廉耻、修身、齐家,最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也即改造社会首先要改造人格,修身是出发点,修好身,才能当好君子,才能治理好国家。
由此,有没有文化,不是指有多少知识和学问,获得了多少知识,当然,这是前提。文化的多少,仅靠积累知识是不够的,在这方面,人永远也比不上电脑。文化重要的是要“化”,即把学历化为实实在在的经历、阅历,把知识化为真真实实的真心、真情、真理。知识只是被条理化、系统化了的常识,知识只能叫作“文”。“文以载道”“文以化之”。文是知识、信息,化才是根本,才是目的。文只有化,文化才有意义。只有用学到的知识,转化自己的身心、气质,才是有文、有化的文化人。
文化建设的功夫和功课是要把人弄清楚,是要明白应该做什么样的人?什么是我们人类的追求和价值?讲到法官,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我们怎样做法官?怎样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真正把人做好,把人弄清楚,这样才是在做文化,才是真懂文化。有了这种“文”,我们才谈得上去“化”,我们才能守护正义、信仰法治,才会有一种精神去奋斗、追求法治事业。
精神和信仰的培育永远是最重要的
法院文化建设要走出误区,不能停留在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这些简单的、肤浅的活动上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环境美化一下,装点一下,就算文化了,而要在精神、传统和信仰上下功夫。
毛泽东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战胜不了敌人的。此文化,主要是讲精神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同样,此文化主要也是谈精神文化。
法院不是简单的“办案工厂”,法官也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器”。文化建设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层面,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层面,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盖大楼、穿法袍来创造,而要靠培育精神和传统。精神不在,灵魂不在,价值信仰不在,法院文化建设是搞不好的。由此,既要反对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只重视外在的设施建设而忽视内在的精神培养,当然也要反对精神建设的抽象化,故弄玄虚,空谈理念、价值,缺乏可操作性。
相对于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而言,精神文化是全面的、长远的,是核心,也是关键。是重点,也是难点。精神文化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石、精髓和灵魂。要把培育和重塑法院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传统,作为重中之重来建设。
古人说,三代才能养成一个贵族。建设精神文化需要时间和实践。凡精神的东西,不会一夜之间就产生的,不会立马形成。凡精神的东西,不能成为人为设定的、少数人头脑中想出来的理念,不能成为孤立存在的几句简单的、漂亮的、时髦的口号。作为法院的文化建设者,既要有心为之,又要耐心等之,需要不断积累总结,需要长期的积淀、整合、提炼。
也即法院精神的养成,既需要法院人一代又一代的自觉地总结、概括和完善,更需要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某种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需要用行动去体现出它内涵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振奋人心的口号,而是广泛流传的、为大家津津乐道的活生生的故事。它是超越法院自身能向公众展示的品牌,既站在了时代的高处,远眺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又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
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法院精神离不开法官这个活生生的人和所审判的案件,法院精神既沉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也通过具体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故事得以生动化和形象化,唯有通过这些优秀的人和典型案件所表现出来的法院精神才更富有真实感和历史感。在法院发展的过程中,法官办了无数的案件,我们应该有一批人、一批优秀的案例留给这个社会反复诉说和称赞,如同包公、海瑞的故事一样。这个社会,如没有几个感人的法官事迹,没有几个让人佩服的公正案件,精神文化的建设就是苍白的、空洞的。对法院来说,一年评出多少优秀法官和优秀案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这些人和事折射出法院坚守的法治思想,传递出应有的法治精神,这才是孕育法院精神和文化所不可获缺的养料,这才是实实在在的法院精神和法院文化本身。
文化是随着人和人类社会产生和存在的,是人类生存和历史发展的表现,它的导向、凝聚、激励、改善、约束等功能对人类生活有着积极作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文化建设的作用更是不容忽视。
中国当代的法院文化建设,是从建图书馆、鼓励法官多读书、建设“学习型”法院开始的。这意味着,中国法院文化建设首先想到的是提高法官的知识素养、司法能力。随着社会的进步,财力的增强、经费的充足,法院的文化建设转向建盖审判大楼,并在大楼的建设中,突出法院的建筑装饰和文化符号。到目前为止,法院文化建设,被动应付多,主动开展少;物质建设多,精神内涵少;热衷模仿多,开拓创新少; 流于形式多,深入实施少。今后之路,应该是突出对法院精神或司法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培育,注重从物质到精神的累积,注重从有形到无形的发展。
人的能力和素质永远是第一位的
我们所讲的文化,不应是指外在的物质和有形的设施,而是一种沉淀的、内在的、精神的积淀或“养成”。我们谈文化,不是谈文化的“物化价值”,而是滋养人心的“化境”之路。素质和能力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根本性标志,只有每一个法官都是“有文化的人”,这样的法院才叫文化强院。只有素质和能力提高了,法院的文化建设才有扎实的基础,没有人的素质,说文化是讲不通的。法院的文化建设,必须把人的素质和能力放在物质的考虑之上,必须把提升人的文化素质,提高人的文化境界作为第一要务。
国学大师梁启超先生曾说:“中国哲学以研究人类为出发点,最主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之道:怎样才算一个人?”人既是文化的享受者,又是文化的参与者、建设者。人是第一位的,有人就有一切,“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同样,法院之所以为法院,不在于大楼,而在于有高素质的法官,不管大楼盖得多么壮观、雄伟,如果大楼里没有大师、名师,如果法官的素质和能力太低,我们很难说法院有文化。
裁判一个案件不仅需要法律知识,更需要鉴别真伪的文化智慧,在法律知识共同体层中,法官应是素质最高、能力最强的法律核心阶层。素质和能力所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追求,文化眼界,代表的就是法院的文化厚度和文化强度。法院强人多、能人多,人才济济,群贤聚聚,这样的法院不愁没有文化。
当然,素质和能力,不是专指法律的专业知识,更不专指法官所获得的学历和文凭,重要的是为人的道德和修养,做人的气节和做事的操守。“一个知识不高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在传统的儒家看来,修炼自己,提高道德是第一位的,格物、致知、诚意、正心、礼义、廉耻、修身、齐家,最后才能治国、平天下。也即改造社会首先要改造人格,修身是出发点,修好身,才能当好君子,才能治理好国家。
由此,有没有文化,不是指有多少知识和学问,获得了多少知识,当然,这是前提。文化的多少,仅靠积累知识是不够的,在这方面,人永远也比不上电脑。文化重要的是要“化”,即把学历化为实实在在的经历、阅历,把知识化为真真实实的真心、真情、真理。知识只是被条理化、系统化了的常识,知识只能叫作“文”。“文以载道”“文以化之”。文是知识、信息,化才是根本,才是目的。文只有化,文化才有意义。只有用学到的知识,转化自己的身心、气质,才是有文、有化的文化人。
文化建设的功夫和功课是要把人弄清楚,是要明白应该做什么样的人?什么是我们人类的追求和价值?讲到法官,重要的是要弄清楚,我们怎样做法官?怎样去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只有真正把人做好,把人弄清楚,这样才是在做文化,才是真懂文化。有了这种“文”,我们才谈得上去“化”,我们才能守护正义、信仰法治,才会有一种精神去奋斗、追求法治事业。
精神和信仰的培育永远是最重要的
法院文化建设要走出误区,不能停留在搞些娱乐活动、唱唱跳跳、打球比赛、联欢旅游等这些简单的、肤浅的活动上面。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把环境美化一下,装点一下,就算文化了,而要在精神、传统和信仰上下功夫。
毛泽东说过,没有文化的军队是愚蠢的军队,而愚蠢的军队是战胜不了敌人的。此文化,主要是讲精神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指出,法院文化建设不是简单地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或者写写画画,重要的是加强法院干警的思想精神塑造,核心在于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同样,此文化主要也是谈精神文化。
法院不是简单的“办案工厂”,法官也不是简单的“办案机器”。文化建设既包括有形的物质层面,也包括无形的精神层面,法院、法官的形象,不是靠盖大楼、穿法袍来创造,而要靠培育精神和传统。精神不在,灵魂不在,价值信仰不在,法院文化建设是搞不好的。由此,既要反对把法院文化建设庸俗化,只重视外在的设施建设而忽视内在的精神培养,当然也要反对精神建设的抽象化,故弄玄虚,空谈理念、价值,缺乏可操作性。
相对于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而言,精神文化是全面的、长远的,是核心,也是关键。是重点,也是难点。精神文化是一种更深层次的文化,是法院文化的基石、精髓和灵魂。要把培育和重塑法院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传统,作为重中之重来建设。
古人说,三代才能养成一个贵族。建设精神文化需要时间和实践。凡精神的东西,不会一夜之间就产生的,不会立马形成。凡精神的东西,不能成为人为设定的、少数人头脑中想出来的理念,不能成为孤立存在的几句简单的、漂亮的、时髦的口号。作为法院的文化建设者,既要有心为之,又要耐心等之,需要不断积累总结,需要长期的积淀、整合、提炼。
也即法院精神的养成,既需要法院人一代又一代的自觉地总结、概括和完善,更需要在长期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形成某种价值取向和精神追求,需要用行动去体现出它内涵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是空洞的说教,不是振奋人心的口号,而是广泛流传的、为大家津津乐道的活生生的故事。它是超越法院自身能向公众展示的品牌,既站在了时代的高处,远眺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向,又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
法院的工作主要是审判工作,法院精神离不开法官这个活生生的人和所审判的案件,法院精神既沉淀在漫漫历史长河中,也通过具体法官的先进事迹和先进故事得以生动化和形象化,唯有通过这些优秀的人和典型案件所表现出来的法院精神才更富有真实感和历史感。在法院发展的过程中,法官办了无数的案件,我们应该有一批人、一批优秀的案例留给这个社会反复诉说和称赞,如同包公、海瑞的故事一样。这个社会,如没有几个感人的法官事迹,没有几个让人佩服的公正案件,精神文化的建设就是苍白的、空洞的。对法院来说,一年评出多少优秀法官和优秀案例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这些人和事折射出法院坚守的法治思想,传递出应有的法治精神,这才是孕育法院精神和文化所不可获缺的养料,这才是实实在在的法院精神和法院文化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