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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刈在《西部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上撰文《村民选举与基层人民代表选举的耦合与互动》认为,村民委员会是建国后所实行的社会单位化管理体制在农村的延伸,它既是村民居住的地域性社区单位,又是集体所有制在村庄的承载体,村民委员会具有社区公共权力机关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双重秉性。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以社区的居民和集体经济所有者的双重身份与村委会相关联并发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