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与中国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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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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