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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9日,北京市工商局出台14号文件,要求对各类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文件从严审查。明确提出在登记注册时凡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购置的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合同中房屋用途表述无法辨别为住宅或商业用途的(如商住、综合等),均不予以登记注册。消息一出,即被业内人士和购房人公认为是2006年宏观调控政策中最具实施力和最具杀伤力的行政法规之一,犹如重磅炸弹震荡北京楼市。为什么在几年前炙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