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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城乡土地二元公有制的特殊国情,如何妥善协调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矛盾,是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难点问题。引入一项新型财产权利——土地发展权,将有助于在法律体系内部建立起兼顾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两方面利益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规范。土地发展权制度肇始于"二战"后的英国,在美国同样取得了实践的成功。虽然中国现行法律尚未对土地发展权予以明确定义,但是各类制度规范已暗含相关的法权表达。设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土地发展权应充分考虑权利配置主体、空间整合性以及时间延绵性三个要素。目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为土地发展权的设立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性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