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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它不同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也不同于衡平。公平责任原则不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它不宜作为原则;它有悖于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定义中分担的应是损失,而不是责任;它威胁法律安全。建议:在保留类似特别条款规定的同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分担损失加以规定,以保证民法典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