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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央陆续出台的政策表明,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顶层设计思路已经成熟。三权分置改革是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用经济学原理分析,这一制度创新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纵深实践,符合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方向,也反映了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是破解当代农民两重身份难题的产权制度创新。
关键词:土地;三权分置;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0-0005-03
引言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份文件也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而对适度规模的要求是要重点培育规模达到当地承包制家庭平均规模10-15倍的新型经营主体。2016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这些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思路已经成熟。2020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最新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样就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地位。该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为什么我国要在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后,现在又要把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学理依据来源于如下方面。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纵深实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在理解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方面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形成了丰富的成果。本文在梳理这些成果的过程中注意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有“个人所有制”、“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不同提法,但问题导向都是要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的劳动异化问题,即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问题。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产生劳动的异化,就是因为这种所有制排除了非所有者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控制,从而也就排除了大多数人对所有物尤其是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及受益权等权利,没有所有权,又失去了占有和使用等权利,这样就导致了大多数劳动者变成了自己的生产和产品的统治对象。
明确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问题导向,那就必然会认识到,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中一定含有消除对社会成员这种排除的机制,从而能够为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同等的发展权利和公平的发展机会。这就意味着,未来社会不仅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不断创新公有财产的产权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使社会成员公平地占有和使用基本生产资料、公平地参与成果的分配。
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首先从农村进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开始的。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用“托孤”方式决定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分配方式有很大的激励作用。1980年9月14—22日,中央召开省市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经过会议上的激烈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由半明半暗的、自发的、不合法的状态转入公开的、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状态。198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把生产承包责任制定性为“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经政治局通过后在1982年元旦发出,成为新年的第一号文件。此后连续出台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使得生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生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开来,所有权归集体,农户获得的是承包经营权,从而解决了集体土地产权束的分解难题,为我国农业领域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制家庭生产组织。农村改革成功后,我们又在城市探索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建设路径。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強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通过产权制度建设实现生产资料合理配置的纲领性文件。就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两权分离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后,再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才破解了承包地流转难流转贵的难题。这是我们对马克思关于未来所有制思想的纵深实践。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符合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方向
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是围绕财产发展起来的一组行为性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产权制度建设主要解决产权组合成什么结构才具有合理性的问题,而产权结构合理性的判断依据是经济效率是否得到了提高、资源是否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因此,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而产权制度就是指在既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对各种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划分、运营、转让、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主要沿着三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各种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划分;二是产权结构的安排;三是各类产权的严格保护。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不断完善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各种公有财产产权界定、划分和保护等等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原则推进我国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在集体土地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再把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保障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后,农户手中的承包权就会独立出来成为用益物权,可以作为从土地经营者那里获取一定收入的凭证。农户据此获得的收入称为流转费,这种流转费实际上就是承包权的经济利益。农户只有在获得承包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愿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这样才能解决承包地流转难问题。而且长久的稳定的承包权经济利益是保障长久的稳定的承包地流转的条件,这说明探索完善三权分置改革办法对促进承包地有序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反映了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考察期间专程来到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他在这里主持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说,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种主线意识说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由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
在土地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把农民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可靠同盟军,使中国成功地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在推进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造小农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克服了小农生产方式的局限性,把亿万农民高度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上了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面对人民公社体制僵化、效率低下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满足了农民对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权利的诉求。结果是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万元户”大量产生,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温饱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农村改革开放的成功为中国富起来打下了制度基础和群众动力基础。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通过探索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路径促进承包地有序流转,满足当代农民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需要,培育适度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农业产业链,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而在完成这三个历史性飞跃的过程中,我们也迎来了从为农民解决“有地”问题、“分地”问题到“租地”问题的重大飞跃。这一飞跃意味着中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推进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大大地丰富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内容,中国为解决三农问题和传统农业转型发展问题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方案。
四、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是破解当代农民两重身份难题的制度创新
随着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当代农民两重身份的难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每个农民都是集体经济組织的一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之一,拥有这一身份是他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也是当初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拥有其户籍的农民的重要福利。不管他们人在哪里,拥有承包权都是他们作为某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有效力的证明。正是这一身份决定了农民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土地承包权,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承包地的流转难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又是现代农业生产者,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体,这一身份决定了他们有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的愿望。如果大家都不愿意流转手中的承包地,那就意味着承包地碎片化、小规模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谁都难以发展成为适度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大家成为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愿望就无法实现。成为适度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一当代农民的身份又要求农民流转手中的承包地,与前一身份的要求相矛盾,当代许多农民实际上在这两重身份的矛盾中非常地纠结。在这种情况下,把原来的承包经营权再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原承包农户通过留置承包权从而保障相关利益,流转经营权从而促进承包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当代农民这个两重身份的矛盾就化解开了。
所以,两权分离建立了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邓小平曾说那是第一个飞跃,生产承包责任制要稳定发展,到一定时候,即条件成熟时,要适应科学种田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那将是第二个飞跃。从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来看,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以退为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即先通过“两权”分离对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把生产队集体经营组织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生产组织,这是第一个飞跃。这一飞跃实现以后农业生产规模比起人民公社时期确实是倒退了,承包制家庭一开始的科技装备水平也比人民公社时期有所倒退。但是,拥有碎片化小规模承包地的家庭生产组织由于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和土地的产出水平大大提高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条件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这方面又比人民公社时期前进了。实践证明,生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后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出持续增加,产品呈现多样化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越来越雄厚。这些条件加上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第一个飞跃承担起了为第二个飞跃创造条件的使命。现在正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时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公开、规范、有序运行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促进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我国就能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承包制家庭转变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强有力新型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柯 黎]
关键词:土地;三权分置;学理分析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1)20-0005-03
引言
2014年11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农村土地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流转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这份文件也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土地流转的政策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而对适度规模的要求是要重点培育规模达到当地承包制家庭平均规模10-15倍的新型经营主体。2016年10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总结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路径和办法。这些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顶层设计思路已经成熟。2020年1月26日,农业农村部颁布了最新版《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这样就明确了三权分置改革的法律地位。该办法自3月1日起正式实施。那么,为什么我国要在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建立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后,现在又要把承包经营权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本文认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学理依据来源于如下方面。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对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纵深实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分析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时指出,“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长期以来,专家学者在理解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思想方面众说纷纭、各抒己见,形成了丰富的成果。本文在梳理这些成果的过程中注意到,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有“个人所有制”、“公有制”、“社会所有制”等不同提法,但问题导向都是要摆脱资本主义私有制导致的劳动异化问题,即人的生产及其产品反过来统治人的问题。而资本主义私有制之所以产生劳动的异化,就是因为这种所有制排除了非所有者对所有物的占有和控制,从而也就排除了大多数人对所有物尤其是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占有权、使用权及受益权等权利,没有所有权,又失去了占有和使用等权利,这样就导致了大多数劳动者变成了自己的生产和产品的统治对象。
明确了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所有制设想的问题导向,那就必然会认识到,未来社会生产资料所有制中一定含有消除对社会成员这种排除的机制,从而能够为社会每一个成员提供同等的发展权利和公平的发展机会。这就意味着,未来社会不仅要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且要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前提下不断创新公有财产的产权制度建设,建立现代产权制度,使社会成员公平地占有和使用基本生产资料、公平地参与成果的分配。
中国改革开放就是首先从农村进行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创新开始的。1978年年底,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用“托孤”方式决定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因为他们认为这种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生产承包责任制的成果分配方式有很大的激励作用。1980年9月14—22日,中央召开省市第一书记座谈会专门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问题,经过会议上的激烈讨论,生产承包责任制由半明半暗的、自发的、不合法的状态转入公开的、有组织、有领导进行的状态。1981年召开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把生产承包责任制定性为“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形成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经政治局通过后在1982年元旦发出,成为新年的第一号文件。此后连续出台的五个中央一号文件使得生产承包责任制成为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
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生产承包责任制就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开来,所有权归集体,农户获得的是承包经营权,从而解决了集体土地产权束的分解难题,为我国农业领域塑造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制家庭生产组织。农村改革成功后,我们又在城市探索全民所有制的产权制度建设路径。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产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有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強企业和公众创业创新的动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这是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通过产权制度建设实现生产资料合理配置的纲领性文件。就是因为我们认识到“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两权分离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后,再通过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才破解了承包地流转难流转贵的难题。这是我们对马克思关于未来所有制思想的纵深实践。 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符合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方向
现代产权经济学理论认为,产权是围绕财产发展起来的一组行为性权利的组合,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产权制度建设主要解决产权组合成什么结构才具有合理性的问题,而产权结构合理性的判断依据是经济效率是否得到了提高、资源是否得到了更加合理的配置。因此,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以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经济效率为目的。而产权制度就是指在既定的所有制条件下对各种产权进行明确界定、划分、运营、转让、保护等一系列活动的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现代产权制度建设主要沿着三方面的内容展开:一是各种产权的明确界定和划分;二是产权结构的安排;三是各类产权的严格保护。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建设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不断完善包括集体土地在内的各种公有财产产权界定、划分和保护等等的制度安排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是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原则推进我国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在集体土地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再把承包经营权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格局,保障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这是农村改革发展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三权分置后,农户手中的承包权就会独立出来成为用益物权,可以作为从土地经营者那里获取一定收入的凭证。农户据此获得的收入称为流转费,这种流转费实际上就是承包权的经济利益。农户只有在获得承包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才愿意把自己的承包地流转出去,这样才能解决承包地流转难问题。而且长久的稳定的承包权经济利益是保障长久的稳定的承包地流转的条件,这说明探索完善三权分置改革办法对促进承包地有序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三、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反映了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
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省考察期间专程来到滁州市凤阳县小岗村。他在这里主持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说,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种主线意识说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是由我国农民与土地关系发展的内在逻辑所决定。
在土地革命战争和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要求,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从而把农民变成了中国共产党的可靠同盟军,使中国成功地走出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成为一个主权国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在推进合作化和集体化过程中,中国共产党通过改造小农土地私有制建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克服了小农生产方式的局限性,把亿万农民高度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上了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发展道路。面对人民公社体制僵化、效率低下问题,中国共产党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满足了农民对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等权利的诉求。结果是大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村“万元户”大量产生,乡镇企业蓬勃发展,温饱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农村改革开放的成功为中国富起来打下了制度基础和群众动力基础。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通过探索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改革路径促进承包地有序流转,满足当代农民租地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的需要,培育适度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农业产业链,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这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又一重大举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意味着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而在完成这三个历史性飞跃的过程中,我们也迎来了从为农民解决“有地”问题、“分地”问题到“租地”问题的重大飞跃。这一飞跃意味着中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推进的现代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大大地丰富了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内容,中国为解决三农问题和传统农业转型发展问题贡献了自己的智慧和方案。
四、农村土地制度三权分置改革是破解当代农民两重身份难题的制度创新
随着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我国当代农民两重身份的难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每个农民都是集体经济組织的一员,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之一,拥有这一身份是他们在改革开放初期取得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也是当初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拥有其户籍的农民的重要福利。不管他们人在哪里,拥有承包权都是他们作为某个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有效力的证明。正是这一身份决定了农民不会轻易放弃手中的土地承包权,这也就导致了目前承包地的流转难问题。另一方面农民又是现代农业生产者,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主体,这一身份决定了他们有扩大经营规模、发展现代农业的愿望。如果大家都不愿意流转手中的承包地,那就意味着承包地碎片化、小规模问题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谁都难以发展成为适度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大家成为职业农民和家庭农场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愿望就无法实现。成为适度规模的新型经营主体这一当代农民的身份又要求农民流转手中的承包地,与前一身份的要求相矛盾,当代许多农民实际上在这两重身份的矛盾中非常地纠结。在这种情况下,把原来的承包经营权再细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原承包农户通过留置承包权从而保障相关利益,流转经营权从而促进承包地向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提高农业规模经济效益,当代农民这个两重身份的矛盾就化解开了。
所以,两权分离建立了农村生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邓小平曾说那是第一个飞跃,生产承包责任制要稳定发展,到一定时候,即条件成熟时,要适应科学种田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那将是第二个飞跃。从邓小平“两个飞跃”的思想来看,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以退为进”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即先通过“两权”分离对集体土地实行承包经营,把生产队集体经营组织转化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生产组织,这是第一个飞跃。这一飞跃实现以后农业生产规模比起人民公社时期确实是倒退了,承包制家庭一开始的科技装备水平也比人民公社时期有所倒退。但是,拥有碎片化小规模承包地的家庭生产组织由于实现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农业劳动生产效率和土地的产出水平大大提高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有条件转移到非农领域就业,这方面又比人民公社时期前进了。实践证明,生产承包责任制建立以后农村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农业产出持续增加,产品呈现多样化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基础越来越雄厚。这些条件加上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都为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所以,第一个飞跃承担起了为第二个飞跃创造条件的使命。现在正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最佳时机,推进三权分置改革,建立公开、规范、有序运行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流转市场,促进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有序流转,我国就能把没有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承包制家庭转变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强有力新型经营主体。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 斯韦托扎尔·平乔维奇.产权经济学——一种关于比较体制的理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4] 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 柯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