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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回购是一种重要的资本运营方式,也是企业的经营战略之一,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运作现状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界定了股份回购的概念和功能,运用比较法介绍了西方关于股份回购的两种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许可,例外禁止”模式。在此基础上,分析并评价我国股份回购立法模式的选择及其原因,得出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立法模式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规模相适应。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可借鉴西方国家经验,适当增加股份回购的合法事由,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