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报道:《直销管理条例》核心条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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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轰轰烈烈的,我们终于步入了2004年的最后一个月,先前的《中国直销管理办法》传闻已更名为《直销管理条例》在这一个月中将公之于众。据可靠消息称,该法规已在极为有限的范围内被传阅。本刊编辑部通过多种渠道的收集,针对业界最为关注的问题,总结并归纳出“条例”的以下几点核心条款,以飨读者。
  
  一、直销企业设立标准
  1. 申请前一会计年度,其投资者的全球销售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2. 在中国境内投资设有生产企业及零售店铺;
  3. 最近两年内在国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外国投资者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经营管理直销业务的经验,且是世界直销联盟及其分支机构会员公司;
  5. 注册资本至少8,000万人民币;
  6. 保证金在企业设立时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在企业设立并运营后为该企业每月销售额的20%(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二、奖金制度标准
  奖金总额不得超过其零售总额的25%,特殊情况下,最高不得超过30%。
  
  三、店铺管理
  1.直销企业必须设置店铺后才能在该区域从事直销业务;
  2.企业在十个以上的城市设立零售店铺后,可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
  
  四、从事直销的推销员资格规定
  取得商务部统一发放的《推销员培训合格证》,并与直销企业签订雇佣合同的推销员才可从事直销。
  
  五、退货规定
  1.推销员购买的产品,从购入之日起60天内可退货;
  2.消费者购买的产品,从购入之日起50天内可退货。
  
  六、信息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设立中文网站,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之内,以企业年报的方式公开本法规规定的包括计酬制度、退货制度、保证金制度、培训制度、零售店铺情况、销售业绩等15项企业情况。
  
  七、培训
  推销员的岗位培训由企业举办,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该类培训。
  
  八、企业、消费者及推销员的权益保证
  1.直销企业对推销员从事直销经营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除外;
  2.在直销经营过程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者,无论是消费者、推销员还是直销企业,都可向各级商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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