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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共同危险行为的创立和在我国的发展, 以及它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受害人受损的原因在于数个危险行为人中的实际加害人危险行为,而非全部共同危险人的危险行为.在主观方面,无论是在共同侵权行为中还是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均存在"意思联络".在客观方面,共同危险行为不重行为的一体性,而注重加害人的不能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