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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
(1)个人拥有自主决定控制权。个人信息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符号,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收集行为,也应获取本人的同意,同时仅将数据用于其所述目的,否则无权收集。用户也应拥有随时查阅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
(2)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安全的原则。①网络上合法收集的数据应保证其真实和完整性,才能保证网络社会的有序,对于时间较长的,应该即使更新。收集者对信息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被他人非法侵占或传播,或用做其他非法活动。
(3)协调兼顾国家安全原则。②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但也不排除有人借此来从事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利的活动。如果仅仅考虑网络隐私而不对国家安全予以考虑的话会造成对国家的不利。因而,要兼顾二者,找到统一平衡点,实现两方面的和谐发展。
2、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1)多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都做相应细致化的具体的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涉及到的主体不是一个两个,有网民,服务提供商,企业,政府,黑客等。有任何一方不遵守网络秩序,都可能会影响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中国的网络秩序混乱就是因为法律缺失,就算有声明也是表面文章。因而,对各方的法律约束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要严格执行。
(2)应增加法律的技术性。中国有很多大师和专家,但各方面都精通的不多。应该多加强法律专家和计算机专家的探讨和交流,使制定出的法律可以真正解决网民的困惑和忧愁。
(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要有中国特色。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抄照办外国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应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同时关注国际上的相应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吸取各国的宝贵立法经验,制定出真正适合中国网络界,同时又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模式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在已越来越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专门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和约束网络秩序,但笔者还是想以一个毕业生的视角来谈谈自己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的设想。
1、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③
在强调个人空间,强调隐私的今天,隐私权已成为经常光顾我们耳朵的名词。我们对它早已熟悉。但在我国法律中虽然体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也就削弱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因而,在新的立法中,体现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在宪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专门予以立法
仅仅明确隐私权的地位是不够的,只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予以单独立法,才能体现出国家对网民个人隐私的充分尊重。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建立专门处理网络事件的国家专职行政部门
为使网络健康发展并造福人类社会,避免它们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私生活安全带来的不良影响,目前,许多国家设立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它们经常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则列出保护个人隐私的声明,没有很好地保护用户隐私,就会对该网站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网站被警告后仍违反有关规定,便对其进行罚款或惩处。这些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发挥判例作用④
在我国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但由于 静态、相对滞后的法律无法解决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全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问题,因而建立一套动态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即发挥判例的作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5、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是无国界的, 而各国法律制度和政策也必然有所不同, 这使得对隐私权保护严格的国家担心如果其资料通过网络传递到其它未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或仅有宽松标准的国家, 其对隐私权的保护将无法落实。因此, 这些国家可能会对资料的流通采取日益严格的标准, 这样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甚至整个人类科技、文化的进步。而对隐私权保护宽松的国家, 在面对他国实行严密的保护政策不许信息流通时, 也会对该国的经济产生影响。所以, 如何在两者间求得平衡, 调合互相冲突的立场, 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 我们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推动在国际间制定公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 争取与其它国家达成隐私权保护的共识, 缩小地区间的法律差异。美国与欧盟就网络隐私权问题达成“临时性”协议充分说明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我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各国的网络合作,达成共识,以求更好地作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除了立法模式,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实行行业自律,目前我国行业自律还是空白,业界应由权威性行业组织制定出行业指引, 并培育出相应的中介机构, 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各网站隐私权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作出认证, 再由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还可以通过某些隐私保护软件来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网民会被告知此网站正在收集何种信息,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浏览。
总之,我们应各种措施齐头并进,在各个方面对各个主体都予以约束,使网络社会有序地进行各种活动。只有各方都按照规则办事,网民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结语
现代社会给人很大的压力,生活、工作、情感,种种都好象在迫使人伪善地活着,偶尔放松以下,放下伪善的面具,在自认为安全的网络里想畅所欲言,某一日却发现有人在监视自己。这是我们想要的网络吗?我们还敢畅谈吗?只有真正实现网络安全我们才能真实发表自己的言论,重新作回自己。
参考文献:
[1]王媛媛.网络繁荣时代背后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理论学刊第1期,
2007年1月.
[2] 陆俊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 年第2 期.
1、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
(1)个人拥有自主决定控制权。个人信息是一个人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和符号,每个人都应该拥有自主决定是否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收集行为,也应获取本人的同意,同时仅将数据用于其所述目的,否则无权收集。用户也应拥有随时查阅修改个人信息的权利。
(2)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安全的原则。①网络上合法收集的数据应保证其真实和完整性,才能保证网络社会的有序,对于时间较长的,应该即使更新。收集者对信息的安全负有重要责任,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数据被他人非法侵占或传播,或用做其他非法活动。
(3)协调兼顾国家安全原则。②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网络隐私权,但也不排除有人借此来从事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利的活动。如果仅仅考虑网络隐私而不对国家安全予以考虑的话会造成对国家的不利。因而,要兼顾二者,找到统一平衡点,实现两方面的和谐发展。
2、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应注意的问题
(1)多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都做相应细致化的具体的法律规定。网络隐私权涉及到的主体不是一个两个,有网民,服务提供商,企业,政府,黑客等。有任何一方不遵守网络秩序,都可能会影响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中国的网络秩序混乱就是因为法律缺失,就算有声明也是表面文章。因而,对各方的法律约束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要严格执行。
(2)应增加法律的技术性。中国有很多大师和专家,但各方面都精通的不多。应该多加强法律专家和计算机专家的探讨和交流,使制定出的法律可以真正解决网民的困惑和忧愁。
(3)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要有中国特色。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抄照办外国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应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同时关注国际上的相应立法趋势和立法动态,吸取各国的宝贵立法经验,制定出真正适合中国网络界,同时又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法律。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模式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现在已越来越受到各级部门的重视,相信不久的将来就会有专门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和约束网络秩序,但笔者还是想以一个毕业生的视角来谈谈自己对中国网络隐私权立法模式的设想。
1、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③
在强调个人空间,强调隐私的今天,隐私权已成为经常光顾我们耳朵的名词。我们对它早已熟悉。但在我国法律中虽然体现了对隐私权的保护,但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予以保护,从而也就削弱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因而,在新的立法中,体现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在宪法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专门予以立法
仅仅明确隐私权的地位是不够的,只有专门对网络隐私予以单独立法,才能体现出国家对网民个人隐私的充分尊重。其中,应该详细规定公民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具体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规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尤其义务主体应包括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人等;规定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的种类及侵权行为的认定;规定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还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建立专门处理网络事件的国家专职行政部门
为使网络健康发展并造福人类社会,避免它们对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私生活安全带来的不良影响,目前,许多国家设立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机构,如美国的"电子隐私资讯中心"、香港的"个人隐私资料专员公署"。它们经常对有关网络进行跟踪调查,一旦发现网站没有按规则列出保护个人隐私的声明,没有很好地保护用户隐私,就会对该网站发出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倘若网站被警告后仍违反有关规定,便对其进行罚款或惩处。这些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发挥判例作用④
在我国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但由于 静态、相对滞后的法律无法解决电子技术飞速发展带来的全新的侵犯网络隐私权问题,因而建立一套动态的网络隐私保护体系,即发挥判例的作用,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
5、加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网络是无国界的, 而各国法律制度和政策也必然有所不同, 这使得对隐私权保护严格的国家担心如果其资料通过网络传递到其它未对隐私权加以保护或仅有宽松标准的国家, 其对隐私权的保护将无法落实。因此, 这些国家可能会对资料的流通采取日益严格的标准, 这样必然会影响到该国甚至整个人类科技、文化的进步。而对隐私权保护宽松的国家, 在面对他国实行严密的保护政策不许信息流通时, 也会对该国的经济产生影响。所以, 如何在两者间求得平衡, 调合互相冲突的立场, 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工作。面对这种情况, 我们应当加强国际间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推动在国际间制定公约、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 争取与其它国家达成隐私权保护的共识, 缩小地区间的法律差异。美国与欧盟就网络隐私权问题达成“临时性”协议充分说明了加强国际合作的必要性。我国也应加强与其他各国的网络合作,达成共识,以求更好地作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除了立法模式,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实行行业自律,目前我国行业自律还是空白,业界应由权威性行业组织制定出行业指引, 并培育出相应的中介机构, 依此行业指引对自愿加入的各网站隐私权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 作出认证, 再由各网站及网民采取技术手段保护个人隐私。还可以通过某些隐私保护软件来保护网民的网络隐私权,网民会被告知此网站正在收集何种信息,由用户自主决定是否继续浏览。
总之,我们应各种措施齐头并进,在各个方面对各个主体都予以约束,使网络社会有序地进行各种活动。只有各方都按照规则办事,网民的网络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结语
现代社会给人很大的压力,生活、工作、情感,种种都好象在迫使人伪善地活着,偶尔放松以下,放下伪善的面具,在自认为安全的网络里想畅所欲言,某一日却发现有人在监视自己。这是我们想要的网络吗?我们还敢畅谈吗?只有真正实现网络安全我们才能真实发表自己的言论,重新作回自己。
参考文献:
[1]王媛媛.网络繁荣时代背后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理论学刊第1期,
2007年1月.
[2] 陆俊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理论[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7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