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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本质是权利还是权益,民事实践中产生诸多争议。争议的根源在于个人信息权利基础不明确与学界混同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并试图以传统民法人格权角度来全面保护个人信息,因而出现实践混乱与法理矛盾。个人信息本质为一种存在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的权益。为避免个人信息保护客体与义务主体泛化,应厘清个人信息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避免“一刀切”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