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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举在我国的研究落后于西方国家半个多世纪,然而政治实践的历史却是悠久的,最早能够追溯到汉朝,又经历了宋朝和明清三个阶段。行政检举的内涵主要是指行政组织的内部成员对上级的腐败行为的举报和揭发,外延包括上级和组织的腐败行为和违背公益的行为。责任是行政检举的核心概念,所体现的本质乃是忠于组织和上级还是忠于公益的冲突;其特点包括反“经济人”和反官僚制两个方面。虽然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行政人员检举的权利,但仅是行政检举合法性的一个方面,即合法律性;而自然法理念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