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存款单不知下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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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夫病故,存款单不知下落怎么办
  
  编辑同志:
  前不久,我丈夫突发脑溢血去世。在整理其遗物时,我发现了丈夫生前使用的一个小笔记本,上面写有以他的名字存入银行的存款情况。但是,却无论如何也找不到与其记录相对应的存款单。请问,我该如何到银行支取丈夫遗留的存款?
  晓敏
  晓敏朋友:
  支取你丈夫遗留的存款,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一、申请挂失。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之规定,你可以到银行申请挂失。规定中的“本人”是指存款所有权人,而非仅指存款人;而“有关情况”,则属选择性规定,不是非全部提供不可,因为存款要素的提供程序,是以挂失人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为限。所以,你有权查询丈夫遗留存款的具体数额和做挂失处理。一旦银行规定的挂失期间届满,你即获得了存款的处置权。二、提起民事诉讼。当银行拒绝你查询丈夫遗留的存款,又拒绝为你办理挂失手续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按法律程序将你丈夫遗留的存款划归你所有。
  
  “爱情支票”是私房钱吗
  
  编辑同志:
  我和强经过一段风花雪月的恋爱结合了。结婚时,由于双方经济实力相差悬殊,强为了表达对我的爱,将以我的名字为户名的20万元定期存折交到我手中,并言明这是他送给我的“爱情支票”。然而,“爱情支票”未能保证婚姻美满,不久前,行驶4年的婚姻之舟触礁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那20万元的“爱情支票”,我和强发生了争议。强说那是他的婚前财产,我却认为那是我的私房钱。请问:“爱情支票”是私房钱吗?
  杨柳红
  杨柳红朋友:
  强在结婚时,将以你的名字为户名的20万元定期存折交到你手中,你与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强是赠与人,你是受赠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强是否还可以撤销该赠与呢?强已经将存折交到你手中,你已经取得了这20万元钱的所有权,强显然不能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撤销赠与。强在交付定期存折时,言明这是一张“爱情支票”,是否可据此认为“爱情”为该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如果双方婚姻破裂,其就可以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3项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呢?回答是否定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不能违法,以“爱情支票”充当婚姻保证金,侵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因而该条款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
  强不能撤销赠与,该笔存款就不可能是他的婚前财产,但它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婚后个人财产呢?《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强将20万元赠与你,该赠与合同有明确的受赠人,受赠人不是你这个家庭,而仅仅是你个人,因而该笔存款应是你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是你的“私房钱”。
  
  少年大学生能否申请继续执行抚养费
  
  编辑同志:
  我刚满16周岁,是某大学一年级新生。父母4年前离了婚,法院判决我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我考取大学前,父亲能够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当我成为一名大学生后,父亲却停止了抚养费的供给,理由是大学教育不在抚养范围之内。母亲的收入有限,为支付学费已花光了积蓄,实在无力独自承担我读大学的生活费用。请问:少年大学生能申请继续执行抚养费吗?
   梁恒
  梁恒朋友: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有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未将“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纳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畴,很容易让人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大学教育的费用不在父母法定抚养教育的义务范围内。但事实上,这种理解是有偏差的。已经成年的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不由父母负责,但未成年的接受大学教育的子女的教育生活费用,父母仍必须负责。因为作为未成年人,不管他是接受中学教育还是大学教育,甚至研究生教育,都可以根据《婚姻法》第21条关于“未成年的子女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要求父母履行相应的义务。
  你父母离婚时,法院就你的抚养问题作出了判决,根据判决,你父亲给付抚养费至少应至你年满18周岁为止。现你刚满16周岁,当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
  
  儿子失踪了,代管人应从其财产中支付赡养费吗
  
  编辑同志:
  我儿子古某结婚后就与我们分家了。但是,他每月都要付给我和老伴一定的赡养费。然而,3年前儿子突然离家外出了,至今毫无音讯。此后,儿子的所有财产都由儿媳代管,可我们多次向她索要赡养费,都没有要到分文,她说她自己没有赡养我们的责任与义务,而我儿子的财产,她只是代管人,无权进行处置。我们知道这可能是借口,却又感到无可奈何,我和老伴都年岁已高,体弱多病,无任何经济收入,只有依靠儿子的赡养费来维持生活。请问,在儿子失踪后,我们可以要求财产代管人从儿子的财产中支付给我们赡养费吗?
   古立生
  古立生朋友:
  我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指出:“民法通则第21条第2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所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失踪人应当支付的赡养费、扶养费等必要的费用,应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为此,你儿子应当付给你们赡养费。但从你来信可知,你儿子已经失踪多年,那么,根据以上法律法规,你儿媳是你儿子的财产代管人,她虽然没有财产的处分权,但也应由她从你儿子的财产中付给赡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还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为此,如果你儿媳仍拒绝支付赡养费,你和老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你儿媳列为被告,用法律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丈夫失踪4年妻子如何提出离婚
  
  编辑同志:
  我的丈夫在3年前不知何故突然失踪,几年来,我到处寻找他,但至今为止他仍然下落不明。请问,我想和他离婚,应该以什么途径向法院起诉呢?
  李霞
  李霞朋友:
  你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其一,通过你所在辖区内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也就是,由法院宣告你失踪3年的丈夫已死亡。在认定死亡的过程中,法院会通过派出所民警出示的“此人确实毫无音信长达3年”的调查结果来宣告死亡,因为“人死婚亡”,你们的婚姻关系将自然解除。
  其二,如果在3年里,你丈夫并非真的失踪,并且偶而还和其他人有过联系,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向当地法院直接起诉离婚。人民法院会按照公告程序送达起诉书,法院会以缺席审判判决你们离婚。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这两种途径中的一种来解除婚约。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其失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犯人在缓刑期间可以结婚吗
  
  编辑同志:
  我的朋友陈某与有夫之妇李某因犯重婚罪被人民法院判刑,其中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现在李某已经刑满释放,并与丈夫离了婚,陈某尚在缓刑期间,他们两人打算申请登记结婚。请问,他们现在可以结婚吗?
   张军国
  张军国朋友: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他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此期间,被判刑人如果没有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缓刑只是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一种处罚,但他的民事权利并不因此而被剥夺。对于他的民事权利(如结婚、离婚、个人财产等)都应同其他公民一样依法受到保护。结婚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因此,在结婚问题上,被宣告缓刑的人也应同其他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所以,他们两人现在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可以登记结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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